Page 5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1 捷運地下車站結構混凝土施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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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3.3.3.1 水泥

            一、各型卜特蘭水泥之使用情形為

                 ( 一 ) 一般混凝土: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61,第 I 型水泥。
                 ( 二 ) 抗硫混凝土(中等程度):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61,第 II 型水泥,或國家標準
                      CNS 3654,IS(MS-MH)型,高爐爐渣熟料所佔之百分率為 45±5 之高爐水泥。

                 ( 三 ) 抗硫混凝土(嚴重程度):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61,第 V 型水泥,或國家標準
                      CNS 3654 IS(MS-MH)型,高爐爐渣熟料所佔之百分率為 55±5 之高爐水泥。

            二、 除另有規定外,與土壤接觸之永久性混凝土結構物(包括地下結構之車站底板、頂板、
                 外牆,通風井及出入口之全體構造體,箱涵,以及隧道襯砌含預鑄環片等),應使用中
                 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61 之第 II 型卜特蘭水泥或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3654 IS(MS-

                 MH)之高爐水泥。

            三、高鋁水泥不得使用於本工程之任何部位。
            四、 水泥中之酸溶性鹼含量,以 Na2O + 0.658K2O 計算所得之氧化鈉當量表示時,其重量

                 比應少於 0.6%。
            五、水泥之貨源應經工程司核准。一經核准,非經工程司書面同意,即不得變更。


            3.3.3.2 粒料
            一、 卜特蘭水泥混凝土之粒料,其貨源應經工程司核准;除本規範另有修改外,粒料應符合

                 下列標準規範之規定
                 ( 一 ) 一般用粒料: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240。
                 ( 二 ) 輕質混凝土用粒料: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3691。

            二、 海砂、海石、或含水溶性氯化物之粒料,均不得用於預力混凝土工程。鋼筋混凝土或
                 巨積混凝土工程用之粒料,其可溶性硫化物之含量,不得超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3090 所定之限值;細粒料水溶性氯離子之最大許可限值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240
                 辦理。

            三、 粗、細粒料均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3618、13619 之規定,進行粒料 – 水泥潛在
                 鹼質反應試驗。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3618、13619 之規定進行試驗時,所用水泥

                 之含鹼量以重量計不得超出 0.60%(含鹼量以 Na2O+0.658K2O 表示),水泥砂漿之粒
                 料與水泥重量比應為 2.25:1.0。執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3618、13619 之試驗,可
                 能需要 6 個月的時間,故於契約初期即應開始。

            四、細粒料

                 ( 一 ) 細粒料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240,但黏土塊及易碎顆粒含量不得超過重
                      量之 1%。
                 ( 二 )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240 所述之耐磨混凝土及混凝土表面須特別注意者,應於

                      施工圖或工程價目單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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