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1 捷運地下車站結構混凝土施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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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廠商如於工地自設拌合廠時,則其細節應符合工程主辦機關所訂之「工地自設預拌混凝

            土廠設置規定」或臺北市(當地縣市)政府頒「臺北市(當地縣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地自
            設預拌混凝土廠設置規定」。

            3.3.1.1 證明文件

            一、 廠商應提送混凝土供料商資格之保證書,以保證依契約之規定所供應之各種材料,均符
                 合規定之品質標準或其他相當之標準。
            二、 廠商應就運抵工地之每一批水泥及添加劑提送貨品證明書予工程司,以證明其產地及數

                 量,以及該批次產品之生產日期及各項標準試驗結果。所有水泥及添加劑均應由製造廠
                 商保證符合有關之品質標準。
            三、 廠商應就運抵工地之每一批水泥及添加劑提送貨品證明書予工程司,以證明其產地及數

                 量,以及該批次產品之生產日期及各項標準試驗結果。所有水泥及添加劑均應由製造廠
                 商保證符合有關之品質標準。

            3.3.1.2 設計配比要求

            一、混凝土之設計配比,應使其具有適當之坍度,且其強度符合目標強度 fcr' 要求。
            二、 任何等級之混凝土設計配比若經核可,其材料之來源、數量、材料級配、比例等,即不

                 得再以任何方式予以變更。
            三、變更設計配比之申請,應依規定先完成新的設計配比,並經工程司核准。
            四、 為防止鋼筋腐蝕,28 天齡期之硬化混凝土內,水、粒料、水泥及添加等成分所含之最

                 大水溶性氯離子總含量不得超過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3090 之限值;即鋼筋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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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配比設計未經工程司書面核准前,不得開始混凝土工程。

            3.3.2 提送配比設計資料

                 廠商應向工程司提出預備採用各等級混凝土之配比設計。配比設計應使用經核准之材
            料,按重量配料,廠商應先在工程司認可之實驗室作混凝土配比試拌,並在擬供料之拌和廠

            進行廠拌。至於巨積混凝土,若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61 之卜特蘭水泥時,混凝土中
            飛灰用量佔膠結料之重量百分率不得超過 25%,但如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3654 之卜

            特蘭高爐水泥時,飛灰用量佔膠結料之重量百分率不得超過 10%。提送配比設計時應一併提
            送所有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

            3.3.2.1 配比設計資料

            一、水泥及飛灰之種類及貨源。
            二、粒料料源,以及對不明料源,工程司得要求實施之岩性及各種反應試驗結果。
            三、粗、細粒料之級配及細度模數長期品管統計資料,列成表格及線圖。

            四、粗、細粒料混合後之級配資料,列成表格及線圖;並提送粗、細粒料之混合比例資料。
            五、粒料與水泥(若使用卜作嵐摻料,為水泥加卜作嵐摻料)之重量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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