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1 捷運地下車站結構混凝土施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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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第三章 混凝土配比設計
二、要求平均目標抗壓強度
( 一 ) 符合上述規定試驗記錄標準差,則配比設計之要求平均抗壓強度 fcr’ 須為(式 -1)
與(式 -2)中較大值者。
fcr' = fc' + 1.34S (式 -1)
2
fcr' = fc' + 2.33S - 35kgf/cm (式 -2)
式內,S =標準差
( 二 ) 試驗資料不足(試驗組數少於 15 組)以建立標準差時,則須由(如表 3-1-2 所示)
決定配比設計之要求平均目標抗壓強度。
表 3-1-2 試驗組數少於 15 組時配比設計之要求平均目標抗壓強度
設計強度 配比設計之要求平均抗壓強度
2
2
fc'.kgf/cm (Mpa) fcr'.kgf/cm (Mpa)
小於 210(20.58) fc' + 70(6.86)
210(20.58)至 350(34.3) fc' + 85(8.33)
超過 350(34.3) fc' = 100(9.80)
3.1.2.6 試驗配比法
若無工地試驗記錄時,可依照下列規定之試拌方法建立混凝土配比:
一、試拌材料為預定使用於該工程者。
二、 依工程中所要求混凝土之配比和稠度,其試拌工作至少須以三種不同水灰比或水泥含量
進行,其產生之強度範圍並能包括要求平均目標抗壓強度 fcr'。
三、 試拌之拌成物應設計至坍度為最大許可坍度 ±2 ㎝範圍內,而輸氣混凝土之含氣量則應
在最大許可含氣量 ±0.5% 之範圍。
四、 對每一水灰比或水泥含量應依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230〔混凝土試體在實驗室模
製及養護法〕之規定,製作三個以上圓柱試體並加以養護,圓柱試體須進行 28 天或 fc'
所指定之試驗齡期,進行抗壓強度試驗,試驗方法依 CNS 1232〔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
強度之檢驗法〕之規定。
五、由試驗結果繪製於特定齡期水灰比(或水泥含量)與抗壓強度之關係曲線圖。
六、 除曝露特殊環境所需之較高強度或較低水灰比要求外,混凝土之最大許可水灰比或最少
水泥含量應由上述關係曲線圖中可達第 3.1.2.5.(二)節所示要求平均目標抗壓強度決
定之。
3.1.2.7 無試驗記錄由規定水灰比設計配比
一、 若無第 3.1.2.4 節所規定之試驗記錄或試驗室試拌資料,經工程司同意得依下表最大許
可水灰比之規定,設計混凝土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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