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1 捷運地下車站結構混凝土施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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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3.1.1.3 摻料:使用摻料時,其性質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使用輸氣劑時,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3091〔混凝土用輸氣附加劑〕之規定。

            二、 使用化學摻料時,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2283〔混凝土用化學摻料〕之規定,
                 流動化混凝土使用之化學摻料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2833〔流動化混凝土用化
                 學摻料〕之規定。

            三、 使用礦物摻料時,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3036〔卜特蘭水泥混凝土用飛灰及天

                 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合物〕或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2549〔混凝土及水泥墁料用水淬高
                 爐爐碴粉〕之規定。

            3.1.1.4 水

                 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13961〔混凝土拌合用水〕之規定。

            3.1.2 混凝土配比之選擇及設計程序

                 混凝土應予適當配比與製造使其具有足夠之要求平均目標抗壓強度 fcr',使低於設計強

            度 fc' 之機率低於允許值。除另有規定外(巨積混凝土以 90 天抗壓強度作為判定齡期),fc'
            係以 28 天抗壓強度為準。

            3.1.2.1 混凝土之配比選擇應考量下列條件

            一、工作性

                 澆置時,混凝土應保持足夠且適當之工作度,並避免材料析離或過多之泌水狀況。
            二、耐久性
                 須能抵抗特殊暴露之環境(如臨海區、溫泉區等具氯與硫化物環境),達到設計使用年

            限前能維持混凝土完整性,非外力作用下產生破壞情形。

            三、強度
                 須符合設計強度 fc' 之規定。

            四、經濟性
                 混凝土配比應在不改變之水灰比及維持可工作範圍內,儘量採用水泥糊體體量(體積

            法)設計,減少混凝土潛變、乾縮及泌水,摻料之使用應符合 3.1.1.3. 三節之規定。混凝土
            若添加卜作嵐摻料時,計算水灰比應以用水量除以水泥和卜作嵐之總量。

            3.1.2.2 混凝土之配比應隨工程結構物之部位不同及使用材料之差異,予以個別選擇。

            3.1.2.3 混凝土配比設計程序,應依圖 3-1-1 所示之流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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