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1 捷運地下車站結構混凝土施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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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二 ) 所代表之材料、品控步驟與條件須與預定工作相似,而此試驗記錄中,其材料與
配比改變之限制條件不應較預定工作之限制嚴。
2
( 三 ) 試驗記錄之混凝土強度應在預定設計強度 fc’±70kgf/cm 之間。
( 四 ) 包括至少一種連續 30 組試體或 2 種連續試驗其總組數至少 30 組之資料。
1. 若為一種連續 30 組以上之試驗資料,其標準差以下式計算
公式內:
2
S:標準差,(kgf/cm )。
Xi: 個別強度值(係指第 i 組各試體之強度平均
值)。
X:n 組強度試驗之平均值。
n:連續強度試驗之組數。
2. 若為二種連續試驗,其總組數至少 30 組時,其標準差則應依下式計算:
公式內:
S: 2 種試驗資料統計上之平均標準差,
2
(kgf/ cm )。
S 、S :由二種試驗記錄,分別算出之標準差。
1
2
n 、n :每種試驗記錄各別之組數。
1
2
( 五 ) 但僅有 15 至 29 組連續試驗之記錄,且該試驗數據來源所涵蓋時間不少於 45 天時,
其標準差可做修正後採用之,而採用之標準差為計算所得之標準差與修正係數之
乘積,其修正係數(如表 3-1-1 所示)。
表 3-1-1 試驗組數少於 30 組時標準差之修正係數
試驗組數 標準差之修正係數
少於 15 組 應採用第二 .2 節之規定
15 1.16
20 1.08
25 1.03
30 或更多 1.00
註:試驗組數介於表內數字間者,以插入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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