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1 捷運地下車站結構混凝土施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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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四 ) 飛灰每使用 400t 或運進料倉 1 個月未使用者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0896 要

                      求取樣辦理燒失量、密度、細度、含水量、健度等物理性質檢驗。若發現品質不
                      穩定或有疑慮時,工程司得增加取樣頻率。

                 ( 五 ) 飛灰其它物理、化學性質檢驗:試驗頻率每 6 個月。
            3.2.1.4 混凝土砂石材料

            一、除水淬高爐爐碴粉以外之煉鋼爐渣等粒料,均不得用於本工程。
            二、細粒料

                 ( 一 ) 原施工規範規定之黏土塊及易碎顆粒含含量不得超過重量之 1%。
                 ( 二 ) 細粒料修正施工規範規定為黏土塊及易碎顆粒含量不得超過重量之 1%。並增列細
                      粒料中貝殼含量與土塊及易碎顆粒最大許可含量為 3.0%。

                 ( 三 ) 細粒料原施工規範無規定健性檢驗需求。
                 ( 四 ) 細粒料修正施工規範規定新增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167 健度試驗法測試後。

                      細粒料之平均重量損失率,使用硫酸鈉者,不得超出 10%,使用硫酸鎂者,不得
                      超出 15%。

            三、粗粒料
                 ( 一 ) 粗粒料原施工規範規定磨損率不得大於 50%。

                 ( 二 ) 粗粒料修正施工規範規定為磨損率不得大於 40%。試驗頻率為每 6 個月 1 次。
                 ( 三 ) 粗粒料原施工規範規定健性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167 試驗法,將粗粒料浸入
                      硫酸鈉溶液後取出烘乾,經至少 5 次循環,其平均重量損失率,不得超出 12%。

                 ( 四 ) 粗粒料修訂施工規範健性規定為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167 試驗法,將粗粒
                      料浸入硫酸鈉溶液後取出烘乾,經至少 5 次循環,其平均重量損失率,不得超出
                      12%。浸入硫酸鎂溶液後取出烘乾,經至少 5 次循環,其平均重量損失率,不得

                      超出 18%。
                 ( 五 ) 粗粒料原施工規範無規定長扁率之要求。
                 ( 六 ) 粗粒料修正施工規範規定並新增長扁片料(長徑大於短徑之 5 倍,或短徑大於厚

                      度 5 倍者)不得大於 10%(重量百分比)之規定。

            四、粒料鹼反應
                 ( 一 ) 原施工規範規定應依工程司指示進行下列試驗:國家標準 CNS 13618(粒料之潛
                      在鹼質與二氧化矽反應性試驗法)、國家標準 CNS 13619(水泥與粒料之組合潛

                      在鹼質反應性試驗法)。
                 ( 二 ) 修正施工規範規定為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粒料先按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3618
                      進行化學性質試驗,若呈鹼反應再依工程司之指示進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3619 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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