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1 捷運地下車站結構混凝土施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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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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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1 配比設計及相關材料要求


                 3.2.1.1 混凝土設計坍度
                 一、 原施工規範規定設計坍度不大於 50mm 時:±13mm;設計坍度大於 100mm 時:
                     ±38mm。

                 二、修訂規定設計坍度不大於 50mm 時:±15mm;設計坍度大於 100mm 時:±40mm。
                 三、除水中混凝土設計坍度為 19cm 外,原一般混凝土配比設計坍度為 15cm。

                 四、 為依工地實際需求,一般混凝土設計坍度則依規定由工程司決定為 17cm,到場控制值
                     為 ±20mm,以符合實際拌和廠出料之管控值及工地工作度需求。

                 3.2.1.2 混凝土水膠比

                 一、民國 98 年之前配比設計之膠結材為純水泥,水與膠結材比率為水灰比。
                 二、 民國 98 年之後配比設計之膠結材為水泥、水淬高爐爐碴粉與飛灰,水與膠結材比率為
                     水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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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原施工規範規定水中混凝土:250 等級之最低水泥用量為 375kg/m ;280 等級之最低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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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泥用量為 400kg/m ,無水灰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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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等級應有單位名稱故修訂 250 及 280 等級為 250kgf/cm ,280kgf/cm ,並增列「最大水
                     膠比 0.5」規定。

                 3.2.1.3 混凝土礦物摻料
                 一、原施工規範規定混凝土除車站底版巨積混凝土可添加飛灰膠結材外均採用純水泥配比。

                 二、 修訂除「隧道襯砌環片」採用之混凝土外,一般混凝土得添加飛灰與水淬高爐爐碴粉。
                     飛灰、水淬高爐爐碴粉混用做為膠結材料時,飛灰與水淬高爐爐碴粉總量不得超過總膠
                     結材料重量之 50%,其中飛灰不得超過 15%。

                 三、 自充填混凝土(SCC)原施工規範規定飛灰、水淬高爐爐碴粉及矽灰混用作為膠結材料
                     時,應經工程司事先核可,且飛灰、水淬高爐爐碴粉及矽灰總量不得超過總膠結材料重

                     量之 50%,其中飛灰不得超過 15%。
                 四、 自充填混凝土(SCC)修訂施工規範規定飛灰、水淬高爐爐碴粉及矽灰(中華民國國家
                     標準 CNS 15648)混用作為膠結材料時,應經工程司事先核可,且飛灰、水淬高爐爐碴

                     粉及矽灰總量不得超過總膠結材料重量之 50%,其中飛灰不得超過 25%。
                 五、礦物摻料試驗:原施工規範無規定。修訂新增規定如下

                     ( 一 ) 高爐石粉: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2549「混凝土及水泥砂漿用水淬高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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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爐碴粉」活性指數 100 級且細度達 4,000 cm /g 以上之規定。
                     ( 二 ) 每使用 1,000t 或運進料倉 1 個月未使用者應取樣辦理物理、化學性質等試驗。若

                           發現品質不穩定或有疑慮時,工程司得增加取樣頻率。
                     ( 三 ) 飛灰: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3036「卜特蘭水泥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
                           燒卜作嵐攙和物」之 F 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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