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1 捷運地下車站結構混凝土施工實務
P. 56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3.3.3.4 化學添加劑

            一、 減水及緩凝作用之化學添加劑,應使用經工程司核准之類型,且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
                 準 CNS 12283 之 D、F 或 G 型材料規定。

            二、任何經核准之化學添加劑,均應嚴格依照製造廠商之指示使用。
            三、水泥之廠牌或類型有所變更時,應依工程司之指示重作試驗。
            四、改善混凝土施工性所使用之輸氣劑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3091 之規定。



            第四節 添加礦物摻料配比要求與說明


                 因應節能減碳及資源再利用,除了可減緩氣候暖化,讓我們唯一賴以生存的地球村可永

            續發展下,本局自民國 103 年捷運松山線起至民國 109 年環狀線與萬大線第一期工程正式檢
            討以往材料使用及實際捷運結構強度、安全與耐久性需求,將發電廠及煉鋼廠高爐製程中所
            產生之飛灰與水淬高爐爐碴粉正式納入自充填混凝土(SCC)及一般混凝土配比中,除圖說

            另有標示或經工程司核可外,本工程所使用之各種等級混凝土,配比設計之要求平均目標抗
            壓強度(fcr')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2891 及 CNS 3090 之規定。

                 應使用自充填混凝土結構物為明挖覆蓋隧道之外牆、中間牆、中間層板及頂板;地下車
            站之外牆、中間牆、穿堂層板、中間層板及頂板;高架橋:墩柱及帽梁;其他依工程司指示
            需要自充填性,不適合振動搗實、泵送距離長遠之結構物。添加礦物摻料配比(又稱三合一

            混凝土配比)使用前其配比設計提送與相關要求如以下章節說明之。

            3.4.1 配比用料及拌和計畫

                 廠商應提送有關混凝土配料及拌和之計畫書,供工程司審核。該計畫應說明拌和廠之型

            式、位置及所採用之機具與拌和能量等相關資料,並提供 2 家以上符合具有合法營業之相關
            證照及經政府機關、財團法人或學術機構等驗證單位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3090 驗證
            合格之證明文件,送交工程司審核通過後方得供料;驗證單位應通過依標準法授權之產品驗

            證單位認證機構認證,否則工程司得依據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所頒訂之預拌混凝土品質評
            鑑標準進行驗廠等相關規定之拌和廠經工程司核准。

                 拌和廠應為「領有工廠登記證」者,或依公共工程委員會所頒「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
            凝土設備設置及拆除管理要點」於工地自設之預拌混凝土廠之規定辦理。

            3.4.1.1 證明文件

            一、 廠商應提送保證書,以保證依契約施工標準規範規定所供應之各種材料,均符合規定之
                 品質標準或其他相當之標準。
            二、 廠商應就運抵工地之每一批水泥、卜作嵐礦物摻料及化學摻料提送貨品證明書予工程

                 司,以證明其產地及數量,以及該批次產品之生產日期及各項標準試驗結果。所有水泥、
                 卜作嵐礦物摻料及化學摻料均應由製造廠商保證符合有關之品質標準。






                                                          40                                                                                                                      41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