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1 捷運地下車站結構混凝土施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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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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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3.3 拌合水

                 一、參照第 3.3.3.3 章節拌合水規定。
                 二、水質試驗應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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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自充填混凝土之拌和水量以不超過 175kg/m 為原則,惟建築工程用自充填混凝土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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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5kg/m 為限。
                 3.4.3.4 化學添加劑

                     參照第 3.3.3.4 章節化學添加劑規定。

                 3.4.3.5 礦物摻料:添加飛灰及水淬高爐爐碴粉
                     選用之摻料,以能達混凝土自充填及免振動搗實之性能需求,且對混凝土其他性質無妨

                 害為原則。具膠結性之卜作嵐礦物摻料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 飛灰及天然或鍛燒卜作嵐攙和物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3036 之規定。飛灰應為
                     符合 F 類之規定。使用時應經工程司事先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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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水淬高爐爐碴粉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2549 100 級且細度達 4,000 cm /g 以上之
                     規定。使用時應經工程司事先核可。
                 三、 飛灰、水淬高爐爐碴粉及矽灰(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15648)混用作為膠結材料時,

                     應經工程司事先核可,且飛灰、水淬高爐爐碴粉及矽灰總量不得超過總膠結材料重量之
                     50%,其中飛灰不得超過 25%。
                 四、當使用高爐水泥時,總膠結材料重量應符合上述原則,其高爐爐碴熟料含量應併入計算。

                 五、 不具膠結性之礦物粉料純作為補充自充填混凝土所需粉體,如石灰石粉,以能達混凝土
                     自充填及免振動搗實之性能需求,且對混凝土其他性質無妨害為原則,廠商應提出材料

                     之適用規範,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得使用。


                 第五節 巨積混凝土配比要求與說明



                     施工圖說所示結構底板厚度超過 1.5m 之結構混凝土板(但不包括 1.5m)屬巨積混凝土
                 範圍,應依施工規範之規定辦理;至於其它結構最小斷面尺寸超過 1.5m 之混凝土結構單元,
                 工程司得指示施工廠商依「巨積混凝土」之相關規定辦理。

                     原施工規範規定巨積混凝土可添加礦物摻料為飛灰,為節能減碳及有效降低水泥水合熱
                 產生溫度心面溫高差,自民國 109 年起修正施工規範將水淬高爐爐碴粉(又稱爐石粉)納入
                 混凝土膠結材中,並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規範規定將水泥用量降至每立方混凝土

                 180kg。實際配比設計與實際現場澆置量測心溫結果,混凝土心溫已有效降低。添加礦物摻
                 料巨積混凝土配比使用前其配比設計提送與相關要求如以下章節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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