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1 捷運地下車站結構混凝土施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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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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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充填混凝土:280 kgf/cm 等級混凝土
( 一 ) 坍流度代表流動性,依契約要求為流動障礙等 2 等級,其坍流度要求為 600 ~
700mm。
( 二 ) 坍流度規定範圍稍大,配比試廠拌時,為配合工地實際澆置速率與品質,另規定
內控值為 640 ~ 680mm。
3.5.2.3 最高膠結料用量要求
一、 巨積混凝土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61 之卜特蘭水泥時,混凝土中以卜作嵐礦物摻
料做為膠結材料時,應經工程司事先核可。
二、 如使用飛灰,飛灰用量不得超過總膠結材料重量之 30%;如使用水淬高爐爐碴粉,水淬
高爐爐碴粉用量不得超過總膠結材料重量之 65%;而飛灰與水淬高爐爐碴粉總用量不得
超過總膠結材料重量之 65%。
3.5.2.4 最大水膠比要求
一、 與土壤接觸之永久性結構物混凝土(包括地下結構之車站底板、頂板、外牆與通風井及
出入口之全體構造體)須具水密性,其最大水膠比為 0.5。為不降低強度下,精進要求
實際配比設計之巨積混凝土水膠比約 0.35 至 0.39。
二、 應使用三種不同水膠比進行配比設計試驗,使所產生之強度範圍能涵蓋要求平均目標抗
壓強度(fcr')。
3.5.3 混凝土組成材料之要求
巨積混凝土是含有添加礦物摻料(飛灰與水淬高爐爐碴粉)配比之混凝土組成材料計有
水泥、粒料、拌合水、化學添加劑、飛灰與水淬高爐爐碴粉等項,各項材料均要符合契約施
工規範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之要求始能進行相關配比設計作業。
巨積混凝土之組成材料應符合施工規範第 03010 章「卜特蘭水泥混凝土」、第 03315 章
「自充填混凝土」之規定辦理,並不得使用氯化鈣及早強摻料。以下就混凝土各組成材料物
化性之材質要求加以說明。
巨積混凝土摻用緩凝劑、減水劑或輸氣劑等化學摻料時,應按工地實況預作試驗定其用
量,且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得使用。
3.5.3.1 水泥
使用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61 卜特蘭水泥或 CNS 15286 水硬性混合水泥。
各型水泥之使用情形為:參照第 3.3.3.1.(一)及(二)及 3.4.3.1 章節水泥規定。
地下車站之底板之永久性混凝土結構物,應使用上述規定之水泥。
3.5.3.2 粒料
海砂、海石、含水溶性氯化物、或除水淬高爐爐碴粉以外之轉爐及電弧爐煉鋼爐碴等廢
棄物之粒料,均不得用於本工程。鋼筋混凝土或巨積混凝土工程用細粒料水溶性氯離子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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