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1 捷運地下車站結構混凝土施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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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3.5.1 配比用料及拌和計畫


                 廠商應提送有關混凝土配料及拌和之計畫書,供工程司審核。該計畫應說明拌和廠之型
            式、位置及所採用之機具與拌和能量等相關資料,並提供 2 家以上符合具有合法營業之相關
                 證照及經政府機關、財團法人或學術機構等驗證單位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3090

            驗證合格之證明文件,送交工程司審核通過後方得供料;驗證單位應通過依標準法授權之產
            品驗證單位認證機構認證,否則工程司得依據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所頒訂之預拌混凝土品
            質評鑑標準進行驗廠等相關規定之拌和廠經工程司核准。

                 拌和廠應為「領有工廠登記證」者,或依公共工程委員會所頒「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
            凝土設備設置及拆除管理要點」於工地自設之預拌混凝土廠之規定辦理。

            3.5.1.1 證明文件及品質保證

            一、 廠商應提送保證書,以保證依契約施工標準規範規定所供應之各種材料,均符合規定之
                 品質標準或其他相當之標準。
            二、 廠商應就運抵工地之每一批水泥、卜作嵐礦物摻料及化學摻料提送貨品證明書予工程

                 司,以證明其產地及數量,以及該批次產品之生產日期及各項標準試驗結果。所有水泥、
                 卜作嵐礦物摻料及化學摻料均應由製造廠商保證符合有關之品質標準。

            三、 廠商應就運抵工地之每一批混凝土,提送於契約施工標準規範第03054章所述之出貨單,
                 並定期提送契約約施工標準規範所述之拌和廠秤量精確度證明文件,以證明混凝土生產
                 符合規範相關要求。

            四、 巨積混凝土於全面施工之前,應先構築一實體樣品,澆置實作試驗之模型尺寸至少應為
                 板厚之 1.5 倍,但最大以 3.5m 為限;實體樣品應於中心埋置測溫計,澆置時應記錄氣

                 溫及混凝土之初溫,並記錄最初 7 天實體樣品中心及表面溫度,其心溫小於 80℃,且
                 心溫與表面溫度相差小於 20℃ 時,此實體樣品視為合格。
            五、 模型費用之計價,考量每標案之混凝土材料,廠商應提報 2 家以上之混凝土供應商,因

                 此採單獨依實際執行數量計價。在同一標案若有不同尺寸時,可採最大尺寸辦理實體模
                 型試驗。另若有同一預拌廠以相同配比之混凝土,同時供料予捷運在建工程之施工廠商
                 時,可協調採用同一實作試驗模型,並由工程司裁定。

            3.5.1.2 設計配比要求

            一、 混凝土之設計配比,應使其具有適當之坍度,自充填混凝土(SCC)之巨積混凝土配比
                 設計應使其具有自充填性質,且各種等級混凝土強度之要求平均目標抗壓強度(fcr')

                 應符合且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2891 及 CNS 3090 之規定。
            二、 任何等級之混凝土設計配比若經核可,其材料之來源、數量、材料級配、比例等,即不
                 得再以任何方式予以變更。

            三、 變更設計配比之申請,應依契約資料送審程序之規定,先完成新的設計配比,並經工程
                 司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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