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P. 37

第二章 工程採購契約與招標作業





                 四、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

                     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為全部保證金。

                 五、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最後通知期限內依約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
                     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
                     之保證金。

                 六、 未依契約約定期限或業主同意之展延長期限內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
                     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七、應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八、未依契約約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保證期者,其應延長保證期之保證金。

                 九、 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業主遭受損害,其應由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
                     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2.2.9 竣工與驗收

                 一、竣工
                     當廠商認為全部工程可於 30 天內完成時應通知工程司,並於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

                 提審竣工報核表。經工程司派員會勘確定工程已完成,則廠商提報之竣工日即視為實際竣工
                 日,否則廠商應繼續進行本工程。(GP T.1)

                 二、初驗
                     除特殊情形外應於 45 天內辦理初驗。初驗所發現之瑕疵,廠商應依初驗紀錄載明之改

                 善期限內完成瑕疵改正工作,並通知工程司辦理複驗。(GP T.2)
                 三、驗收

                     工程經初驗合格後於 45 日內,工程司應報請業主、政府有關單位會同辦理驗收,並通
                 知廠商參加,作成驗收紀錄。驗收所發現之瑕疵,廠商應依驗收紀錄載明之改善期限內完成
                 瑕疵改正工作,並通知工程司辦理複驗。驗收合格後,除有特殊情形外,工程司應於 15 天

                 內簽發結算驗收證明書。(GP T.3)

                 2.2.2.10 保固期

                 一、保固期限之年限於工程標單附錄載明,分為 2 年及 5 年兩類。
                     保固合格通知書:在保固期屆滿時,改善工作均已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時,業主應簽發

                 保固合格通知書予廠商。(GP W.1)
                 二、 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因施工或保固期間內所發生,或因廠商之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所導致
                     之一切瑕疵、不完善或其他缺點,應由廠商辦理改善工作,因此導致本工程或其任何部

                     分無法使用者,該無法使用期間不計入保固期。(GP U.2)










                                                           2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