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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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十、契約終止
契約終止是採購雙方最不願見到之結果,惟一旦終止契約則後續權利義務關係就變成極
端複雜,包括已施作部分估驗計價及結算、已到場材料處理、剩餘保證金是否退還、工程重
新招標費用等都可能衍生其他爭端。本議題相關規定約可分為下列幾個方向:
( 一 ) 機關或廠商分別在何種狀況可要求終止契約。
( 二 ) 已完成部分仍應持續辦理估驗計價。
( 三 ) 已到場點驗合格之設備亦應協商價購。
( 四 ) 損害賠償事項,例如重新招標費、動復員費用、生產中設施設備等。
十一、爭議處理
工程履約過程,雙方可能對於品質檢驗標準與結果、完成工作計量計價、新增項目議價、
延遲責任歸屬或瑕疵改善責任歸屬等,因認定不同而造成爭議,故如何解決爭議,可行之方
式及程序應納入約定。通常解決方式有下列幾種:
( 一 ) 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 二 ) 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 三 ) 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其他項目
除了上述項目之外,一般工程採購契約可能基於個案考量而將下列項目納入契約:
( 一 ) 估驗計價根據物價指數波動,核算施工估驗計價款之物價指數調整費用。
( 二 ) 不因決標後之頒訂之相關法令或規定而修正契約價款,但若需重新設訂規格標準
者不在此限。
( 三 ) 工程是否可辦理分包,及分包廠商、分包契約應送審之相關規定。
第二節 《一般條款》之沿革
2.2.1 一般條款之演進
考量捷運工程廠商來自國內外之特性,本局捷運工程契約之一般條款(General
Provision;簡稱 GP)即參酌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nieurs–
Conseils;簡稱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及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施工
及驗收作業基準等規定研擬,以適用於國際化之特性。機電系統工程部分,因特性上與土建
工程必然之差異性,故其有關付款辦法、里程碑訂定、驗收標準與程序等,則借由特定條款
方式另行約定,以符執行實務需求。
2.2.2 一般條款說明
本局自成立至今,基於時空背景變化及工程推動經驗之回饋,本局《一般條款》至今已
進入第 26 版(2020 年 7 月),主要參考《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及臺北市政府府《工程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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