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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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程採購契約與招標作業
購契約範本》、《工程施工及驗收作業基準》等修訂而成。以下就本局一般條款主要項目說
明:
2.2.2.1 工程司責任
一、 工程司得於廠商以書面請求時,向廠商提供永久性工程或任何臨時工程之設計準則,使
廠商得以遵守本契約規範有關施工方法之約定。(GP D.6)
二、 廠商應在任何工作或任何永久性工程之隱蔽部分即可或將可檢驗前,適時以書面通知工
程司,而工程司不得無故延誤其對該項工程之檢驗與測量、或該項永久性工程之隱蔽部
分之檢驗,如工程司認為無檢視之必要,應通知廠商。(GP J.5)
三、 廠商應按工程司指定之時間,每月定期辦理估驗 1 次,不得申請延期。申請估驗時廠商
備妥工程估驗計價單、詳細計算書表、完成工作之照片及其他相關資料提送工程司審
核。(GP P.6)
2.2.2.2 廠商責任
一、 廠商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履行本契約。廠商依本契約約定為業主辦理完成及保固本工
程,應提供所需之全部人力(包括監督人員)、材料、施工設備與其他辦理臨時性或永
久性工程所需之一切事物。(GP G.1)
二、 廠商所有施工作業均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相關法令,業主或本局得不定時派
員稽查。(GP F.12.1)
三、廠商應負責辦理之臨時性工程及永久性工程之設計係載於契約規範內。(GP G.3)
四、 廠商於工程進行時,應自行取得工地狀況、地質、環境及施工相關等資料。廠商若有自
行補充調查並經確認後予以補正者,應將補正資料提送工程司。(GP G.2)
五、 廠商對本工程及與本工程有關或為本工程之目的而設置之全部永久性設備、臨時建築
物、供應品、材料及其他事物,不論其在工地或已交運或已置於施工或安裝之工地,負
全部安全保管之義務。(GP K.1)
六、 在收到開工通知書後之 60 日內,廠商應提出品質計畫,經品管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
及工地負責人簽認後,送請工程司核定。(GP I .1)
七、 廠商應於本工程設立專責之品管組織,依契約相關約定及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管理作業要點提供足夠之專任品管人員與資源,辦理品質管理業務,且施工時應在工地
執行職務。(GP I. 4)
八、 永久性設備之檢驗及測試,如工程司未能出席,則廠商得逕行測試,並將結果副知工程
司(GP 47.4;GP J.11)
九、 廠商應使工程司確信其所提供之永久性設備、材料、施工設備及人力,暨本工程之施工
方法、方式與速率均足以達成執行本工程所核定之施工進度。(GP K.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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