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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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2.2.2.3 預付款支付及扣還
一、預付款支付條件:(GP G.6.2)
( 一 ) 依本條約定繳交請款單據及預付款還款保證。
( 二 ) 依開工通知書開始本工程之施工。
( 三 ) 廠商所提送預定計畫之施工網狀圖經工程司以書面表示初步接受。
二、預付款扣還:
預付款自估驗金額達達訂約總價 20% 起迄至 80% 止,悉數併隨估驗計價金額逐期扣回
預付款償還金額,此項扣減作業將持續至預付款扣清為止。(GP G.6.3)
2.2.2.4 工作計價
一、 工程價目單之詳細表所載數量,僅為本工程之估計數量,不得認為係廠商在履行本契約
義務時所應辦理本工程之實際數量或正確數量。(GP P.1)
二、 工程價目單之詳細表乃本工程所有計價項目之清單,除另有規定外,工程司應按本契約
約定,並按實際完成之工作,辦理計量及計價。(GP P.3)
三、 廠商應按工程司指定之時間,每月定期辦理估驗一次,不得申請延期。廠商於該月之估
驗計價單經審查無誤後,按核定給付之金額開具電子統一發票或領款收據請領計價款。
(GP P.6)
四、 單價計價項目:工程價目單詳細表內訂有單價之任何項目,其計價數量,應為工程司核
定完成之工作,並按計量規定所計算而得之數量。(GP P.7)
五、 一式計價項目:工程價目單詳細表內之一式計價項目,廠商應於開始辦理該一式計價項
目施工至少 30 天以前,將該一式計價項目涉及之工作及費用等詳細分析資料送請工程
司審核。(GP P.8)
六、廠商申請估驗計價時可包括下列項目︰(GP P.9)
( 一 ) 按契約條件完成且經檢驗合格之工作。
( 二 ) 契約變更之工作按契約條件完成,且經檢驗合格符合第 E.10 條約定者。
( 三 ) 運貯於工地或工程司指定之國內其他處所且經點收之永久性設備,按估定價格之
75% 予以估驗計價。
七、 保留款抵繳:廠商得比照預付款還款保證約定,提出與保留額度同額之保證金作擔保,
若經廠商提供上述擔保者,業主於估驗計價時免扣保留款,已保留之款項無息發還廠
商。(GP Q.3)
八、 結付尾款:驗收合格後且無待解決事項,廠商應將損鄰事件處理和解書件及尾款之估驗
計價單提送工程司審核。廠商於尾款計價金額核定後,應開具發票或領款收據,以便業
主辦理付款。此外,廠商應出具切結書保證全部永久性設備產權清楚,並無其他任何設
定抵押或負擔情形,且自竣工日起全部工作物所有權移屬於業主所有,若有不實願負法
律責任。(GP 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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