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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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2.2.2.3 預付款支付及扣還

            一、預付款支付條件:(GP G.6.2)

                 ( 一 ) 依本條約定繳交請款單據及預付款還款保證。
                 ( 二 ) 依開工通知書開始本工程之施工。
                 ( 三 ) 廠商所提送預定計畫之施工網狀圖經工程司以書面表示初步接受。

            二、預付款扣還:
                 預付款自估驗金額達達訂約總價 20% 起迄至 80% 止,悉數併隨估驗計價金額逐期扣回

            預付款償還金額,此項扣減作業將持續至預付款扣清為止。(GP G.6.3)

            2.2.2.4 工作計價

            一、 工程價目單之詳細表所載數量,僅為本工程之估計數量,不得認為係廠商在履行本契約
                 義務時所應辦理本工程之實際數量或正確數量。(GP P.1)

            二、 工程價目單之詳細表乃本工程所有計價項目之清單,除另有規定外,工程司應按本契約
                 約定,並按實際完成之工作,辦理計量及計價。(GP P.3)

            三、 廠商應按工程司指定之時間,每月定期辦理估驗一次,不得申請延期。廠商於該月之估
                 驗計價單經審查無誤後,按核定給付之金額開具電子統一發票或領款收據請領計價款。
                 (GP P.6)

            四、 單價計價項目:工程價目單詳細表內訂有單價之任何項目,其計價數量,應為工程司核

                 定完成之工作,並按計量規定所計算而得之數量。(GP P.7)
            五、 一式計價項目:工程價目單詳細表內之一式計價項目,廠商應於開始辦理該一式計價項

                 目施工至少 30 天以前,將該一式計價項目涉及之工作及費用等詳細分析資料送請工程
                 司審核。(GP P.8)

            六、廠商申請估驗計價時可包括下列項目︰(GP P.9)
                 ( 一 ) 按契約條件完成且經檢驗合格之工作。

                 ( 二 ) 契約變更之工作按契約條件完成,且經檢驗合格符合第 E.10 條約定者。
                 ( 三 )  運貯於工地或工程司指定之國內其他處所且經點收之永久性設備,按估定價格之

                       75% 予以估驗計價。
            七、 保留款抵繳:廠商得比照預付款還款保證約定,提出與保留額度同額之保證金作擔保,
                 若經廠商提供上述擔保者,業主於估驗計價時免扣保留款,已保留之款項無息發還廠

                 商。(GP Q.3)

            八、 結付尾款:驗收合格後且無待解決事項,廠商應將損鄰事件處理和解書件及尾款之估驗
                 計價單提送工程司審核。廠商於尾款計價金額核定後,應開具發票或領款收據,以便業
                 主辦理付款。此外,廠商應出具切結書保證全部永久性設備產權清楚,並無其他任何設

                 定抵押或負擔情形,且自竣工日起全部工作物所有權移屬於業主所有,若有不實願負法
                 律責任。(GP 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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