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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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程採購契約與招標作業















                 第二章  工程採購契約與招



                                             標作業











                     工程採購契約之擬訂雖常因工程規模及專業屬性不同而有不同考量方向與原則,期望一
                 套契約條款放諸四海皆準猶如緣木求魚,故一般而言,各工程採購機關都採行「範本」作業

                 模式,即先擬具契約條款基本架構,可事先預定者則加以明訂,無法預定或存有選項者則保
                 留視個案補充或增刪之機制,以求工程履約之和諧順暢。然《政府採購法》於 88 年 5 月 27

                 日施行以來,相關法令規定並非一成不變,或基於時空演變,更多時候是為了追求明確易行
                 之目標,常有增刪修訂之必要性,故對於引用之法令依據有無修訂頒布新規定不可不查。本
                 文除討論本局工程採購一般條款,亦針對準備招標文件整備前置程序及招標開標等作重點式

                 探討,冀望本書讀者在發揮專業技能辦理採購之際,亦能兼顧適法性及契約雙方權益。
                     本局捷運機電工程採購案,因規模龐大、界面複雜,屬於所謂特殊巨額之案件,縱使本
                 局已有許多採購經驗,然為求招標過程完善,以達到公平、公開之目標,遵照政府採購法之

                 規定,詳實擬定招標文件、公開徵求廠商書面資料,務使招標文件合理可行且無不當限制之
                 虞,並經公開閱覽後,再正式招標公告,有了上述完整前置作業,將可確保後續招標履約順
                 利進行。



                 第一節 契約要項


                 2.1.1 擬定原則


                     工程採購契約(或稱商業條款、一般條款)之擬定首重保障契約雙方權益,惟工程規模
                 程度、難易特性以及草擬時之工程環境與法令規定,在不斷的修訂進版或各機關相互引用結
                 果,契約條文可能逐漸傾向優先符合法令、保障機關為考量,而形成部分時候廠商較難主張

                 權益而無法順利執行。可見契約條文內容涵括太多種類之法令,在工程履約過程可能造成契
                 約雙方解釋差異而衍生非直接性爭議,常需花費頗多人力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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