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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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2.1.2 基本項目


                 一般工程契約約定事項至少應包含那些項目?很難加以確切規定,尤其各機關之間相互
            參酌引用結果,條文範圍越來越廣不再是依常態而設,過多因個案而設之條款,或鉅細靡遺
            般敘述一切臆測可能發生狀況,類似條款都隨時隨地剝奪工程人員本於專業作工程施工判斷

            之權責,導致無法合理考量契約雙方權益,而使得履約行為多所掣肘;更甚者,長期下來工
            程人員逐漸集中力量於部分條文,而忽略其他性質者,最終難免顧此失彼。
                 雖然有上述之疑慮,但契約基本項目仍應盡量達成共識,且約定內容之定性化或定量化

            亦應力求穩定,故各機關都預先將這此類條款擬訂,待有新辦工程標案時再視該案屬性及
            規模做必要性增刪以求完善。故在準備招標文件時最忌諱直接套用所謂之契約範本而不加檢
            討,否則未來履約過程就可能因規模、特性差異過大而造成爭議。

                 一般而言,各機關訂定工程採購契約,主要項目雖有其一致性,但實質內容或有些差異。
            依採購契約要項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擬具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之一般條款,可

            概分為下列幾個議題:
            一、定義

                 主要針對契約條文所載之專有名稱明訂其意涵,例如「工程司」、「廠商」、「分包廠
            商」等,有時亦將業主、廠商雙方各相關人員之職權或義務一併於本章加以敘明。

            二、人員之權利義務
                 工程施工及驗收期間,各參與人員之權利義務界限加以事先規定,以利履約雙方現場協

            調和諧。例如「工程司代表」雖代表工程司執行契約,但無終止契約之權力,或廠商派駐工
            地之人員應具備資格或核派、更換程序等。

            三、契約修正
                 包括契約修正種類、審核程序、及變更書製作等。其重點在於契約修正提出權利、應經
            雙方同意、是否需議價及議價流程等。當然,業主基於整體工程功能強化之必要,在修正案

            尚未完全確定前有單邊決定先行施作之權力,尤其須加以合理考量列入。
            四、法令及保險

                 縱使工程契約內容已經由主辦單位謹慎檢討,但履約時諸多相關事宜常須比照相關法令
            辦理,亦需盡可能加以明訂。例如機具作業手應符合職業安全法規之規定(含應具資格、操

            作程序),智慧財產權歸屬判定之法令依據、爭議處理時引用之法規等。
                 保險項目所載事項一般有廠商依約應投保之保險種類、契約金額是否已含括保險費用、

            保費計價條件、保險期間展延等,實務上「自負額」高低常影響實質保障甚鉅,為業主審查
            保單時特別著重之處。另外有關除外風險(或稱不保事項)亦應加以明訂以釐權責。
            五、保證金

                 現行工程採購,廠商應出具之保證金,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有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
            預付款還款保證、保固保證金等四種。於契約條款須約定事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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