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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程採購契約與招標作業





                 九、 保留款發還:廠商應於本工程驗收合格後,按投標書附錄之約定繳交保固保證金,業主

                     將於結付尾款時一併發還保留款。但初驗合格且無逾期情形者,廠商得書面要求業主先
                     行發還 50% 之保留款。(GP Q.4)

                 2.2.2.5 暫扣計價款(GP Q.1)

                     本契約下應給付廠商之任何估驗計價款,工程司得因下述原因予以部分或全部扣留︰
                 一、 業主或本工程分包廠商提出與本工程執行有關之債權憑證、執行名義;或第三人對已歸

                     屬業主之設備逕行扣押,或有合理之證據顯示可能對於設備歸屬提出任何賠償請求時。
                 二、廠商未履行、未完全履行或未依約定方式履行本契約任何條款時。

                 三、 業主對廠商是否能在本契約規定時間內完成,或是否能在未給付之餘款下完成,產生合

                     理之懷疑。
                 四、按契約載明或按中華民國法令之其他規定事項。

                 五、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本工程進度較預定進度落後達 5% 以上者。

                 六、廠商之保證人中途失其保證能力,或自行申請退保後,廠商未能覓保更換者。
                 七、廠商未依契約約定或工程司指示提送詳細施工計畫送審。

                 八、 廠商派駐工地之工地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品管負責人、品管人員,未能稱職,經工

                     程司通知限期更換,而廠商延不履行者。

                 2.2.2.6 契約調整

                 一、 若各項契約文件有牴觸、矛盾、錯誤或遺漏之情形,廠商應於接獲決標通知書後,隨時
                     以書面通知工程司要求澄清,並以工程司之裁決為依據。若有誤算、誤寫或其他類此之
                     顯然錯誤,工程司有權隨時更正之,且廠商不得提出任何賠償損害之要求。(GP D.4)

                 二、 不利之天然障礙:若廠商在本工程執行期間,於工地遭遇不利之天然障礙或不可歸責於
                     廠商之其他狀況,非一般有經驗之廠商所能預料者,且廠商認為上述情況之發生將增加

                     其執行成本或工期時,應立即於該干擾發生時或移除前,先以書面通知工程司,並於通
                     知中說明所遭遇之不利情況、影響情形及所採取或擬採取之辦法。(GP G.7)

                 三、 業主未能依第 H.2 條約定提供廠商工地,致使其遲延時,工程司在依第 H.7 條約定決定
                     任何展延履約期限時,應計入該項遲延。(GP H.3)

                 四、基於工程之完整性,工程司對本工程有隨時變更設計或增減工程數量之權利。(GP E.1)

                 五、契約變更價款之議定原則:(GP E.5)
                     ( 一 )  如工程司認為該工作屬原契約詳細表內所列之工程項目者,則按該表所載可適用

                           之價格估價並由工程司通知廠商。
                     ( 二 )  如工程司認為係新增非屬原契約詳細表內所列之工程項目者,得依原契約工程價
                           目單之單價及價格,儘量合理引用,作為議定價格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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