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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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三 )  同一子施工標詳細表之相同名稱項目及說明如數量增加達原契約數量 30% 以上

                       時,其超出 30% 之部分,得由雙方協議訂定合理單價。

            2.2.2.7 工期展延
                 廠商履約如遇下列狀況而發生遲延,廠商應於事件發生後 7 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工程

            司,並敘明遲延之情況、預計遲延之天數,以及防止或減少遲延之措施:(GP H.7)
            一、第 H.3 條所致之遲延。

            二、工程司依第 E.2 條而給予之任何變更通知,或第 E.4 條所稱之數量增減。

            三、工程司提供圖說或指示,有不合理之遲延。
            四、 廠商所提出之施工方法,工程司給予同意或撤回先前所給予之同意,有不合理之遲延或

                 不合理之要求。
            五、第 F.9 條所列之特別風險。

            六、遭遇第 G.7 條經工程司判定之不利狀況。

            七、 工程司按第 H.8 條指示且非可歸責廠商之停工所導致之遲延。但因颱風等天然因素經工
                 程司核定之停工,廠商不得請求支付額外費用。

            八、除以上事項外,其他經工程司核定之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任何延誤、障礙。

            2.2.2.8 保證金之發還及遞減

                 廠商繳交之保證金遞減或發還方式如下:(GP G.5.1)
            一、 履約保證金:進度達 25%、50%、75%、及驗收合格後,分四階段各減除或發還 25%。

                 但契約價金總額調整逾訂約總價 20% 時,則依比例調整。
            二、差額保證金:減除或發還方式同履約保證金。

            三、預付款還款保證:詳本章第 2.2.2.3 節。

            四、 保固保證金:若全部工程保固期限為二年者,,其保固保證金將於保固期屆滿且無瑕疵
                 待改善事項後全數無息發還廠商。若本工程或其中部分工程之保固期為三年以上者,其

                 保固保證金將於保固屆滿一年且無瑕疵待改善事項後無息發還其中 50%,其餘 50% 則
                 於保固期屆滿且無瑕疵待改善事項後,悉數無息發還廠商。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業主有權不予發還或要求
            擔保者應履行其擔保責任或依契約約定以予扣除(GP G.5.3):

            一、 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第 7 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 2 項前
                 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二、有《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為全部保證金。
            三、 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

                 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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