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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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程採購契約與招標作業





                     ( 三 ) 仲裁要約

                                任一方擬提出要約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時,應先提出確切仲裁標的、實際支
                           出成本分析及其原因事實並取得他方之書面仲裁承諾後,始成立仲裁協議。仲裁

                           協議成立後,始能將該爭議依中華民國仲裁法於中華民國臺北市,向中華民國依
                           法設立之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第三節 發包策略之訂定



                     本局捷運工程之發包策略,依據工程性質、金額大小、細部設計及分標方式,經整體考
                 量並審慎研析工期及效益後,主要以全線土建工程(包含水電、環控、電扶梯、電梯、植栽

                 等)區分為數個區段標招標,而機電系統工程(包含電聯車、行車監控、月臺門、供電、通
                 訊、機廠設備及自動收費等)則與軌道工程合併成立一個區段標招標。
                 一、 電聯車、行車監控、月臺門、供電、通訊、機廠設備及自動收費系統等機電工程,因涉

                     及施工界面、智慧財產權、系統一致性、相容性等技術需求,將其合併為機電系統工程
                     標,另考量施工界面息息相關,亦將軌道工程合併成立一個區段標辦理發包。

                 二、發包策略基於下列原則訂定:
                     ( 一 )  為便於工程管理、品質與進度控制,依工程性質及規模,經衡量而適度合併招標,

                           採行區段標制度。區段標制度可減少發包次數及界面處理之困難,提高行政效率
                           及降低管理費用支出。

                     ( 二 )  為維護公共利益,以公開、透明之公開招標為辦理方式,吸引國內、外優良廠商
                           參與。
                     ( 三 )  為提升國家競爭力及促進經濟成長,開放國際標藉由引進國外施工及管理技術,

                           透過國內、外廠商合作參與,轉移技術至國內業者,提昇國內施工水準。
                     ( 四 )  慎選優良廠商,以維工程品質。著重於廠商須具備如期如質履約能力,及對工程

                           暸解,進度與品質之控管,與施工計畫之執行。


                 第四節 招標前置作業


                 2.4.1 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之擇定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招標方式有(1)公開招標、(2)選擇性招標、(3)限制性招標
                 等三種,而本局捷運機電系統工程因達巨額採購金額級距,且適用我國締結之世界貿易組織
                 政府採購協定(WTO/GPA),依相關規定為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但本局過去完成決標之

                 信義線東延段及新莊機廠機電系統工程因多次流標後,且又屬捷運後續延伸路段符合政府採
                 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採用限制性招標辦理。

                     而決標原則依政府採購法包含有(1)最低標、(2)最有利標等二種。選用原則過去政
                 府採購法係以評估採購案異質性高低程度之方式擇定,以本局過去於民國 98 年至 107 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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