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P. 39
第二章 工程採購契約與招標作業
( 三 ) 仲裁要約
任一方擬提出要約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時,應先提出確切仲裁標的、實際支
出成本分析及其原因事實並取得他方之書面仲裁承諾後,始成立仲裁協議。仲裁
協議成立後,始能將該爭議依中華民國仲裁法於中華民國臺北市,向中華民國依
法設立之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第三節 發包策略之訂定
本局捷運工程之發包策略,依據工程性質、金額大小、細部設計及分標方式,經整體考
量並審慎研析工期及效益後,主要以全線土建工程(包含水電、環控、電扶梯、電梯、植栽
等)區分為數個區段標招標,而機電系統工程(包含電聯車、行車監控、月臺門、供電、通
訊、機廠設備及自動收費等)則與軌道工程合併成立一個區段標招標。
一、 電聯車、行車監控、月臺門、供電、通訊、機廠設備及自動收費系統等機電工程,因涉
及施工界面、智慧財產權、系統一致性、相容性等技術需求,將其合併為機電系統工程
標,另考量施工界面息息相關,亦將軌道工程合併成立一個區段標辦理發包。
二、發包策略基於下列原則訂定:
( 一 ) 為便於工程管理、品質與進度控制,依工程性質及規模,經衡量而適度合併招標,
採行區段標制度。區段標制度可減少發包次數及界面處理之困難,提高行政效率
及降低管理費用支出。
( 二 ) 為維護公共利益,以公開、透明之公開招標為辦理方式,吸引國內、外優良廠商
參與。
( 三 ) 為提升國家競爭力及促進經濟成長,開放國際標藉由引進國外施工及管理技術,
透過國內、外廠商合作參與,轉移技術至國內業者,提昇國內施工水準。
( 四 ) 慎選優良廠商,以維工程品質。著重於廠商須具備如期如質履約能力,及對工程
暸解,進度與品質之控管,與施工計畫之執行。
第四節 招標前置作業
2.4.1 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之擇定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招標方式有(1)公開招標、(2)選擇性招標、(3)限制性招標
等三種,而本局捷運機電系統工程因達巨額採購金額級距,且適用我國締結之世界貿易組織
政府採購協定(WTO/GPA),依相關規定為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但本局過去完成決標之
信義線東延段及新莊機廠機電系統工程因多次流標後,且又屬捷運後續延伸路段符合政府採
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採用限制性招標辦理。
而決標原則依政府採購法包含有(1)最低標、(2)最有利標等二種。選用原則過去政
府採購法係以評估採購案異質性高低程度之方式擇定,以本局過去於民國 98 年至 107 年期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