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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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程採購契約與招標作業





                 業分工審查。經小組擬具初審意見後,再提報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由採購評選委員就評選

                 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辦理廠商評選。採購評選委員會議評定
                 最有利標廠商後,機電系統工程處將依評選結果簽報機關首長,完成決標作業。



                 第六節 結論


                     綜觀國內公共工程採購,性質日益複雜,尤以捷運機電系統興建路線採購而言,採購級
                 距多為巨額採購,更因採購標的之專業性,國際知名廠商或需採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投標及引

                 進專業廠商完成履約,亦已為常態。政府採購法針對招標文件、招標方式及廠商資格訂定等
                 雖已有相關規定,本局捷運機電系統採購之契約文件均參考前行標案之工程履約經驗及營運

                 單位之回饋意見加以調整,以期符合時代潮流亦可兼顧營運需求,建構世界級之捷運系統。
                     基於整體工程環境改變及政府資訊公開之積極作為,廠商可於招標文件辦理公開閱覽期
                 間,提出相關意見,參與機關合理訂定招標及契約條款;另爾後雙方出現履約爭議時,亦可

                 送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或提請仲裁機購仲裁。
                     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與其他會員國簽屬政府採購協定(GPA),國與
                 國之關係將影響整個採購環境,為協助工程主辦機關辦理招標,工程會經過多年努力已完成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所有工程採購一般條款架構皆應比照該綱要規範製作,達成全
                 國工程採購一般條款一致化。「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部分議題採開放性規定,用以辦理
                 得標廠商為外國廠商的工程採購,搭配不同協定內容。本局亦會配合工程會最新規範適時調

                 整一般條款及其他招標文件,以符合世界趨勢。
                     綜合以上,未來各 WTO 會員國相互交流必然更加密切,整個政府採購市場將會更加開

                 放,工程採購各層面關聯性更加密切,招標與履約階段作業應維持一貫性,而現場工程人員
                 於加強專業技能提升外,亦應不斷學習相關法律常識,掌握法令變動趨勢及監審機關最新規
                 定,使整體採購文件能更有效的管理,俾使參與人員皆具有多工作業能力,才能隨時做出適

                 當決定,督導廠商如質履約。



                 參考文獻


                 1.  立法院(民國 87 年),《政府採購法》,中華民國 87 年 5 月 1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87
                   年 5 月 27 日制定公布;108 年 5 月 22 日修正公布,歷經 7 次修法。
                 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109 年 1 月),《政府採購法令彙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編著,第 32 版。
                 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109 年),《政府採購之決標方式參考原則》,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 109 年 11 月 4 日工程企字第 1090100787 號函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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