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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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間完成決標之環狀線(第一階段)、臺中烏日文心北屯線、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一期)之機

            電系統工程採購案為例,採購策略以招標文件對於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等各項目訂
            定明確之規定,並要求不同廠商之履約結果皆必須依照契約符合一致的標準及準則,故經評

            估皆係採行最低標為決標原則,招標過程為以資格標/規格標、價格標二段標審標之方式進
            行,經審查有資格標及規格標均合格之廠商,方進入下一階段價格標,由底價以內最低價為
            得標廠商之方式辦理。

                 由於政府採購法自 87 年 5 月 22 日頒布迄今已歷經多次修法,各機關辦理採購依據法規
            變動調整作業,現採購法依據 108 年 5 月 22 日公布修正部分條文,其中依一般實務,因異
            質之評估,難以訂定客觀量化標準可供依循,為避免實務執行困擾,並鼓勵機關靈活運用採

            購策略,以提昇採購之效率、功能及品質,於是已刪除原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第 2 項,採最
            有利標者以異質之採購且不宜以最低標者為限之規定。
                 依據政府採購法修正條文,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政府採購之決標方式參

            考原則」,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為決標原則,這種方式易造成機關採購功能佳、條
            件好之標的受到限制,各界對於政府不能善用預算買到好的標的亦多所批評,

                 因機關辦理採購之目的及需求各異,欲達成之採購功能及品質之要求亦非一致,就決標
            原則之擇定,應由各機關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擇適當方式辦理。該會為協助機關擇定合宜
            之決標方式,以提升採購之效率、功能及品質,將預算用得有價值,於是訂定該參考原則,

            供機關實務作業參考。依該參考原則,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決標方式之選用以採最有利決標為
            原則,目前捷運機電系統工程之採購即依此原則辦理,以本局民國 109 年辦理之環狀線北環

            段及南環段機電系統工程採購案為例,該工程採購案達巨額採購級距,且經檢視個案之特性
            及實際需求,譬如因屬後續路網延伸有系統整合及一車到底之採購需求等因素,為達最大採
            購效益目標,經機電系統工程處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經採購審查小組審查後,並陳報上級

            機關核准為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方式辦理。

            2.4.2 招標文件之準備

                 為辦理捷運機電系統工程採購案之招標文件,本局依權責分工進行準備,分別由本局工

            務管理處負責商業條款部分(包含一般條款、一般條款之特定條款、主里程碑等)、機電系
            統設計處則負責機電系統技術規範部分(包含一般規範、一般規範之特定條款、特別技術規
            範等),軌道相關技術規範為由本局土木建築設計處負責(包含軌道工程技術規範、線形資

            料、圖說等);機電系統工程處為採購主辦機關,除負責投標廠商資格、投標須知、評選須
            知、工程價目單等之訂定外,並綜理及管控所有招標文件之完成,使機電系統工程能配合捷

            運路線整體施工時程順利執行。
                 捷運機電系統工程招標文件之準備,除應妥善訂定相關條款及規範等招標文件外,由於
            過去本局以最低標決標,招標過程採二段開標及審標(資格標/規格標、價格標)方式進行,

            來篩選可符合採購需求之標的。因此,為保障能決標予規模、技術能力及品質等均合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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