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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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程採購契約與招標作業





                 之廠商,招標文件內所訂定投標廠商須符合之資格條件與明確之規格標要求,對於採購目標

                 之達成實至為重要。
                     而目前若決標方式以最有利決標為原則,招標文件之訂定除相關規範外,尚須另準備評

                 選須知,而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必須訂定或審定評選須
                 知內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2.4.2.1 規格標之訂定
                     規格標為由本局機電系統設計處負責,依據機電系統工程各系統技術規範,予以條列訂

                 定,要求投標廠商提出技術建議書應完全符合規範,以擇定技術能力及供應之產品品質皆能
                 符合本局所需之機電系統廠商。

                 2.4.2.2 資格標之訂定

                     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則由本局機電系統工程處主責,依據政府採購法子法「投標廠商資
                 格與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及本局機電系統設計處訂頒如機電系統主要部分(得標廠商應自行
                 履行,不得轉包)等相關規定,予以妥適訂定。其所須考量因素眾多,如因機電系統工程為

                 以電聯車、行車監控及供電工程為關鍵技術系統、所佔預算金額較高且屬契約主要部分,在
                 權利義務相當及廠商整合技術能力之衡量下,規定以該三系統為領銜投標之主廠商,因預算

                 達巨額採購級距,除基本資格外並依前述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據以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
                 資格,要求投標廠商應具備有相當之經驗或實績、人力及財力等條件。另由於捷運機電系統
                 工程採購內容,類似區段標方式辦理招標,包含多項子系統,工程龐大且複雜,考量市場承

                 攬能量,為期擴大共同投標廠商組合競爭平臺,吸引更多廠商參與競標,並依據政府採購法
                 子法「共同投標辦法」,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得單獨投標外,亦允許以共同投標方式投

                 標,投標廠商之組合必須同時符合電聯車、行車監控及供電等系統之特定資格。

                 2.4.2.3 評選項目之訂定
                     由於過去機電系統工程採最低標辦理之標案,採購程序並無成立評選委員會進行評分之

                 機制,而環狀線南環段及北環段機電系統工程採最有利標為決標原則,投標廠商於投標時須
                 提出服務建議書,由委員綜合評選。除仍應妥善訂定相關條款及規範等文件及投標廠商之資
                 格標門檻條件外,由於最有利標之精神,就是要讓機關能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

                 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綜合評選,以擇定最有利標,
                 故本局將機電系統工程之規格及價格等部分,均納入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內審慎考量擬訂
                 後,並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審定評選項目,期可在既定之預算規模下,買到最好之

                 標的,把預算用得最有價值,並鼓勵廠商從事非價格之競爭,提供更優良技術水準與品質之
                 捷運運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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