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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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程採購契約與招標作業
( 一 ) 各類保證金額度。(亦可能於投標須知或標單附錄約定)
( 二 ) 繳納方式與種類。(亦可能於投標須知或標單附錄約定)
( 三 ) 遞減或發還方式。
( 四 ) 不發還之情況。
六、工作期限
現行工程採購工期約定視性質可分為以工作天、日曆天、或以限定完成日等三種約定模
式,但不論何種方式,契約中有關工期相關規定應涵蓋下列事項:
( 一 ) 開工、停工、復工、竣工等辦理程序及應附資料。
( 二 ) 中間里程碑應完成事項。
( 三 ) 納入工期展延檢討事項。
( 四 ) 逾期違約金計罰公式及收取方式。
七、品質管制與施工管理
本項目內容係據以要求得標廠商應於期限內提出品質管制計畫(簡稱品質計畫),包括
施工、製造、安裝、材料供給、所需人員、檢驗管制文件檔案化等,後續品質計畫修正程序
亦須事先約定。
施工管理則規定雙方相關人員應有品質檢(試)驗權利義務,例如會同取樣作業就不宜
單獨進行,額外採樣之必要性及費用支付條件。廠商自主檢查計畫亦攸關施工品質,故需要
求廠商將整體人員組織表送業主審核,除了確認人員專業能力外,建立各種工項之協調聯絡
人員名冊,亦有助於工程推動。
八、估驗計價與結算
本項目係配合詳細表作進一步規定,並將各施工項目計量計價原則明確規範,一般有按
月估驗一次(月底)或二次(月中及月底)之不同,廠商申請估驗計價應檢附資料亦須一併
約定,以求機關審核一致性加速估驗計價時效。若有一式計價項目則其計價方式更應特別約
定以杜爭端。工程若有大宗設備,常因佔契約價金極高比例,而分階段計價,例如到場檢驗
合格即部分計價,各階段計價比例亦應約定。
若廠商領有預付款,則配合估驗計價如何隨同扣回預付款,應有明確公式以利核算當期
實際支付計價金額。
結算通常有實做數量結算及總價結算兩種,前者依真正完成數量結算,後者不論完成數
量多寡皆以契約總價為其結算金額,但政府採購法施行後,若兩者差異過大亦可調整,目前
超出一定比例(3%)之部分則可調整,已降低履約風險。
九、驗收及保固
工程竣工後於一定期間(一般規定 30 或 45 天)即應辦理驗收,但基於工程採購規模差
異及類別不同,常因驗收應備妥資料眾多或尚有契約變更、工期檢討未定案等因素而無法如
期展開驗收作業,故開始驗收之期限得視個案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延長。驗收合格之次日起計
算保固期,各施工項目之保固年限及保固保證金如何發還,期間瑕疵改善權責等亦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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