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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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投資興建及合約管理





                              (1)   乙方應於申報開工後 10 日內將提送主管建築機關之開工申報備查之文件影

                                 本、開發大樓施工計畫(含捷運設施介面施工要項)提送執行機關備查。
                              (2)   乙方應自申報開工日起至完成交屋止,於每月 10 日前將上一月分施工工作

                                 進度報告提報執行機關,工程月報應依附件○製作。
                              (3)  乙方應提供整理成冊之 A1 尺寸施工圖說及電子檔,送交執行機關。
                           7.  乙方應於開工日前 10 日內將工程主管人員之相關資料送交執行機關,若有變動

                             應及時告知執行機關,並將本用地發生緊急及意外事故通報處理流程納入,遇
                             有緊急或意外事故發生時,乙方應確實據以執行。
                           8.  乙方應於開工前提送施工進度表,本用地內之捷運設施已完工營運者,並於開

                             工前提送安全防護計畫,經執行機關及捷運營運單位審查同意後方能施作。
                           9.  乙方應於捷運設施介面施作前 6 個月提送捷運設施介面施工計畫,內容至少應
                             包括施工進度表、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工地布置、人力計畫、機具表及配合

                             時間、材料送樣及進場日期、查驗階段、竣工日期及其他有關配合行政作業等
                             計畫說明,經執行機關審查同意後方能施作。

                           10. 乙方使用之材料機具需依建築及環保相關法令規定使用。
                           11. 執行機關、○區處或甲方委託之專業營建管理機構得隨時派員視察工程施工狀
                              況,乙方應配合辦理。

                           12. 乙方應按圖說施工,如有施工不良或用料不當情事,無論已否完成,應即拆除
                              重做或改良之,如因此導致其他工程損失時,其損失概由乙方負責賠償或回復

                              原狀。
                           13. 甲方因捷運工程之需要得要求變更本開發大樓設計圖說、施工計畫及預定進
                              度,乙方應配合施工,變更工程得增減工程期限,其日數由甲方核定之,其依

                              法應申辦之手續由乙方辦理。
                           14. 乙方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若有不當之處,應依執行機關
                              指示改善,如有違反因而所致之任何損失,應由乙方負全責。

                           15. 乙方於本開發大樓施工期間,應遵守捷運系統營運管理之相關規定及執行機關
                              核定之捷運設施介面施工計畫,於捷運系統出口處不得有產生喧囂、噪音、刺
                              眼之光線、煙,與堆置廢棄物、污物,或施工滲漏水之行為而致影響捷運系統

                              之正常施工、營運。乙方如有違反本款約定而肇致之任何損害及費用,應由乙
                              方負全責。乙方受罰時,應繳交與罰金同額之懲罰性違約金予執行機關。

                           16. 乙方於施工期間對鄰近地區及建築物所造成之污染或損害,由乙方負責清理或
                              修復並負擔其費用及其他損害賠償。
                           17. 乙方施工應確實遵照法令及本契約之約定,不因執行機關有無視察工程施工而

                              主張減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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