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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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三 ) 第二階段係銜接第一階段之工程,屬地面層以上土地開發建物之設計及施工(詳

                      圖 5-2-2),由未來土地開發投資人負責,有關地面層以上之施工,係由土地開發
                      投資人於建築物之一樓樓板所預留樑、柱、樓板之施工接頭處繼續接續往上層施

                      工,施工時應維持捷運設施之正常營運及操作,且擬具施工計畫,此階段之施工
                      尤應注意施工介面之問題,因此相關之施工限制及規定,皆須遵從及配合本局相
                      關法令及規章之規定進行。

            二、共構設計一般原則(依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與捷運設施介面設計準則所載)
                 ( 一 ) 投資人應依有關法規,本府公告之開發內容及管制規定及本府核定之開發建議書

                      內容,完成建築設計圖說。
                 ( 二 ) 土地開發大樓之設計圖說,須經捷運局同意後始得申請都市設計審議、環境影響
                      評估及建造執照,建造執照不得將捷運設施列為 1 戶。

                 ( 三 ) 所有開發大樓與捷運設施間,應具備 3 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之構造物(包括結構、
                      樓板、牆等)分隔。

                 ( 四 ) 噪音及振動
                       1. 開發大樓臨捷運出土段軌道側、與捷運露天軌道區(含高架段)、捷運冷卻水
                       塔(或氣冷式冰水主機)或捷運通風井等相鄰部分,應考量噪音、排風量、開口

                       朝向、迴風等問題。
                       2. 相鄰露天軌道區(含高架段)之開發大樓噪音防制作業注意事項:適用對象:

                       開發大樓與捷運露天軌道區(含高架段)、捷運冷卻水塔(或氣冷式冰水主機)
                       或捷運通風井等相鄰部分。
                 ( 五 ) 捷運系統冷卻水塔移設

                       1.  土地開發建物施工期間,若須拆除因配合捷運系統而先行設置之暫時性冷卻水
                         塔時,為維持捷運系統之正常運作,其施工期間之臨時性冷卻水塔之設置及遷
                         移時程須經捷運系統執行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施工。

                       2.  依據捷運規劃手冊、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環控工程設計準則規定辦理。尤
                         應注意冷卻水塔(或氣冷式冰水主機)高頻運轉噪音及低頻結構噪音,須符合
                         環保署最新噪音管制標準。冷卻水塔(或氣冷式冰水主機)設備之進/排氣方

                         向,需設置鵝頸或導音罩等引導設施,以避免擾民。
                 ( 六 ) 捷運轉乘停車設施

                       1.  轉乘停車場與開發大樓停車場應有實質區隔,各自獨立之車輛進出及人員進出
                         動線。
                       2.  捷運轉乘停車場應設置獨立管制之進出柵欄、車輛偵測器、車牌辨識系統、出

                         票機、讀卡機、票券自動讀取機、計數器、安全監視系統、自動補費機、車位
                         顯示器等設備。設備規格經執行機關審查同意後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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