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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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投資興建及合約管理





                           8.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 6 條(十三)或第 7 條(六)之約定,執行機關得扣罰履約

                             保證金 50% 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乙方應於甲方指定期限內補齊履約保證金額,
                             並負所有衍生損害賠償責任。如已進行預售及銷售,乙方並應立即停止預售及

                             銷售,未依期限補齊履約保證金者,執行機關得終止契約。
                           9.  乙方個別銷售契約未依照執行機關核定之範本,載明土地開發與捷運設施管理
                             維護介面,併與捷運有關之特別約定事項者,每件計罰預估投資總金額千分之

                             一之懲罰性違約金予執行機關,以 20% 為上限。
                           10. 乙方欲更換廠商時,應經執行機關同意,若未經同意即擅自更換,計罰懲罰性
                              違約金新臺幣 5 萬元,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計罰至改善完成。

                           11. 乙方改組或負責人變更時,未依約定期限檢具有關文件送執行機關備查者,計
                              罰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5 萬元,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計罰至改善完
                              成。

                           12. 乙方未依本契約第 15 條(二)約定期限簽訂營運契約書者,每逾 1 日計罰營
                              運樓地板面積占總樓地板面積比例乘以預估投資總金額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

                              金予執行機關,以 20% 為上限,惟經乙方申請執行機關同意延長期限者不在
                              此限。
                           13. 乙方應依甲方通知期限繳付各項懲罰性違約金,逾期未繳者甲方得以履約保證

                              金先行抵付,再限期乙方補足履約保證金;如履約保證金不足抵付時,甲方另
                              限期乙方繳納,仍未繳納或未補足履約保證金者,未來自權益轉換之權值扣

                              抵。上述懲罰性違約金之請求不影響甲方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
                           14. 如因乙方之行為致甲方對第三人有賠償責任時,甲方得於該範圍內向乙方請求
                              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及訴訟費。


                 5.2.3 捷運土地開發共構施工介面作業要點及原則

                 一、共構施工介面作業要點
                     ( 一 ) 捷運共構基礎分為兩獨立之部分,一部分屬捷運設施使用,另一部分屬開發大樓

                           使用,屬捷運設施使用之空間如出入口之部分皆有作完整之設計及裝修,而屬開
                           發大樓使用之空間只作結構外牆表面裝修及必要套管線路之預埋,並不包含裝修
                           之部分。

                     ( 二 ) 共構建物之施工階段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屬共構基礎之工程(詳圖 5-2-
                           1),包含屬捷運設施之捷運車站大廳、捷運通風井、出入口、無障礙電梯、未來

                           土地開發建物地下共構部分(即地下室之部分)與地上配合捷運設施及後續接續
                           先期施工之部分,此階段之設計及施工係由本局負責構築,因此在施工安全及品
                           質之考量非常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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