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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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發生致支付之保險金已達第 1 款第 1 目至第 3 目保險金額時,乙方應自行

                             負擔保險費辦理展期續保或加保,並副知執行機關。
                         (3)   乙方未依前 3 款規定辦妥投保、續保或加保手續,發生任何事故致甲方或

                             第三人受損害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4)   第 1 款規定由乙方投保之保險,限向中華民國境內經金管會核准經營之保
                             險公司投保,並於保單上註明,本保單未經執行機關同意,不得辦理減、

                             退保。
                 ( 三 ) 施工(第 9 條)
                       1.  為確保執行本開發案能達本契約要求之品質及功能,甲方得指定臺北市政府捷

                         運工程局第○區工程處(以下簡稱○區處)或委由專業營建管理機構,依本契
                         約第 15 條(一)執行本開發案施工督導及履約管理等工作,乙方應配合辦理。
                       2.  乙方應依執行機關通知期限辦理開發土地點交,不得拒絕。執行機關並得將本

                         用地內之地上物交乙方代為清除。
                       3.  本用地之捷運設施由執行機關先行構築時,因配合本開發案所墊付之基本設計

                         費及共構部分之細部設計費、施工費及其他為本開發案之進行而由執行機關先
                         行支付或核定之款項計新臺幣○元整。前開款項乙方依土地開發計畫採下列方
                         式繳納,並應依執行機關通知期限繳交。

                         □  於執行機關交付時一次歸墊。
                         □   分期繳付並加計利息(依執行機關交付日當月,中央銀行公告「五大銀行

                             新承做放款金額與利率」中之加權平均利率計算,其中利息不得計入建物
                             興建成本(BC)作為權益轉換計算):
                         (1)  於執行機關交付時,歸墊 20%。

                         (2)  本開發大樓工程完成 50% 時,歸墊 30%。
                         (3)  本開發大樓工程興建至頂樓樓板時,歸墊 30%。
                         (4)  本開發大樓工程取得使用執照時,歸墊 20%。

                       4.  乙方應依執行機關通知及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共構工程屬開發空間
                         移交點交作業要點配合辦理共構工程屬土地開發空間之點移交,且不得拒絕。
                       5.  本用地自乙方接管之日起應自負一切管理及安全責任,且不得影響捷運設施或

                         運作,如致工程本身或使甲方及第三者生命、身體、財產或其他權利遭受損害
                         (包括甲方應對第三人負國家賠償責任或其他責任)時,其民事及刑事責任完

                         全由乙方負責。
                       6.  乙方應於領得建造執照後 6 個月內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開工。乙方並應於申報
                         開工後提送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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