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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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投資興建及合約管理





                           4. 乙方委託建築師負責本開發大樓之設計、監造並提送監造計畫及辦理下列事項:

                              A. 工程材料品質鑑定及各項檢驗、試驗報告之審查。
                              B. 工程進度之監督控制。

                              C. 保固期間內有關保固作業之督導、會同保固責任之鑑定及保固期滿參與會勘
                                 等。
                              D. 本開發大樓設計工作開始後至施工完成前,負責各項工程廠商之協調配合以

                                 及定期舉行工地協調會。
                           5.  申請建造執照前,乙方應每半年至少召開 1 次產品說明會,邀執行機關及原土
                             地所有權人參與,並將達成共識之產品需求納入設計。領得建造執照後,乙方

                             應每半年至少召開 1 次施工進度說明會,邀執行機關及原土地所有權人參與。
                           6.  依土地開發計畫或依法令辦理之各項審議(如都市設計審議)決議,要求乙方
                             設置之供公眾使用設施或公共設施(如人行陸橋、通路、自行車位……等),

                             乙方應協調並書面確認維管單位,有涉捷運設施介面維管者,亦應與捷運營運
                             單位協商。乙方應於建造執照申請書注意事項附表註記該供公眾使用設施或公

                             共設施,並於建造執照申請圖說標示其位置及範圍,提送執行機關確認後始得
                             申請建造執照。
                           7.  乙方辦理本開發大樓之設計及施工,依都市計畫及建築有關法令提送該主管機

                             關審查前,應提送對原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之影響、對捷運設施介面維管之影響
                             及是否符合相關設施規範之說明,獲執行機關同意後方得提送。

                           8.  乙方應自簽訂本契約之日起 6 個月內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造執照。若因其他
                             相關法令規定須先行辦理相關書圖文件送審,或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並經
                             甲方同意者,其作業之時間得不予計入。

                           9.  執行機關及乙方為本開發大樓之起造人,不得排除。本開發大樓屬乙方取得部
                             分如欲另行指定或中途變更起造人時,應先徵得執行機關之書面同意,變更所
                             衍生之一切費用及稅捐由乙方負擔,其另行指定或變更後之起造人,應於繼受

                             權利範圍內與乙方負連帶履約責任。
                           10.  乙方領得建造執照後 1 個月內,應將申請建造執照有關資料複製 2 份予執行機
                              關存檔,並應依「聯合開發資料數位檔案規格」(詳附件○)提供經建築師、

                              相關技師簽證之掃描檔及可供編輯之文字檔、CAD 圖檔。有關資料包括(但
                              不限於):各業務主管機關核定(發)之建造執照、建造執照圖說(蓋有發照

                              章)、結構計算書,以及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之核定函及核定本等。建造執照核准後,
                              其附表注意事項所載各項列管事項應送審查或檢查者,其核准之文件及圖說,

                              乙方亦應於各項審查核准日起 1 個月內提送影本 2 份予執行機關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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