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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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二、 施工計畫依「建築法」第 54 條及「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15 條之規定應包括之

                 內容如下:
                 ( 一 ) 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負責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及相關工程人員之

                      姓名、地址、連絡電話等編組資料。
                 ( 二 ) 建築基地及其四週 20 公尺範圍內現況實測圖,比例尺不得小於 1/500,應包括範
                      圍內各項公共設施、地下管線位置、鄰房位置與必要之構造概況及其他特殊之現

                      況等內容。
                 ( 三 ) 工程概要。

                 ( 四 ) 施工程序及預定進度。
                 ( 五 ) 特殊或變更施工方法必要之檢討分析資料。
                 ( 六 ) 品質管理計畫。

                 ( 七 ) 施工場所布置、各項安全措施、工寮材料堆置及加工場之圖說及配置。
                 ( 八 ) 施工安全衛生防火措施及設備、工地環境之維護、廢棄物處理及剩餘土石方處理。
                 ( 九 ) 前項施工計畫書之製作,應經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章後申請備查。但屬「技

                      師法」第 3 章技師業務及責任部分,應由技師簽證。
            三、 申報開工依「建築法」第 54 條及「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16 條規定申請應檢附

                 文件
                 ( 一 ) 開工報告書 7 份。

                 ( 二 ) 執照正本。
                 ( 三 ) 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開工查報表 2 份。
                 ( 四 ) 工地現場照片。

                 ( 五 ) 施工計畫書。
                 ( 六 ) 公有新建建築物之總造價在新臺幣 5,000 萬元以上者,應檢附候選綠建築證書。

                 ( 七 ) 繳納空污費收據。
                 ( 八 ) 位置圖。
                 ( 九 ) 臺北市建築開工資料登錄表。

                 ( 十 ) 營造業承攬手冊。
                 ( 十一 )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建築師附及格證書)。
                 ( 十二 ) 拆照工程或拆照併建照工程應檢附拆除施工計畫、環保局審核之拆除營建廢棄

                         物處理計畫核備文、營建剩餘資源含 B5 者,應檢附審查完成資料(民間拆除工
                         程)、鄰房現況鑑定相關文件。
                 ( 十三 ) 符合「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應設置工地主任之工程,應檢附加入中華民

                         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全國執業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 十四 ) 起、承、監造人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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