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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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投資興建及合約管理





                           2.  依都市計畫及建築有關法令提送該主管機關審查前,應提送對原土地所有權人

                             權益之影響、對捷運設施介面維管之影響及是否符合相關設施規範之說明,獲
                             捷運營運單位及執行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得提送。

                           3.  其它包括:捷運轉乘設施、捷運系統冷卻水塔、施工期間捷運出入口安全走廊
                             等,應於介面施作前 6 個月提送施工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施工進度表、施工
                             程序、施工方法、工地布置、人力計畫、機具表及配合時間等,並經捷運營運

                             單位及執行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得施工。
                 六、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設置之規定

                     依據「大眾捷運法」第 20 條之規定:因舖設大眾捷運系統地下軌道或其他地下設備者,
                 致土地所有人無法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時,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勘查屬實者,
                 得就該地下軌道或其他地下設備直接影響部分,免予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

                     土地所有權人因無法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所受之損害,大眾捷運系統工程
                 建設機構應依前條規定予以補償或於適當地點興建或購置停車場以資替代。



                 第二節 施工及管理


                 5.2.1 土地開發施工之建築管理相關規定

                     捷運土地開發建築物其施工及管理與一般民間所興建之建築物並無差異,仍應遵循「建

                 築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建築物之施工、勘驗、使用及管理。有關建築物之建築期限、
                 開工期限、變更申報、勘驗申報、勒令停工、修改、拆除、施工場所安全措施、建築材料機
                 具堆放、機械使用限制、墜落物防止、震動、噪音防止、公共設施修護及鄰房安全措施等項

                 目皆應依「建築法」第 53 條至第 69 條之規定辦理,茲就捷運土地開發建築物自取得建造執
                 照展開施工作業至完工取得使用執照期間,主要各項建築管理作業之說明如下:

                 一、申請建築線指示(定)應檢附下列書圖
                     ( 一 ) 申請書。

                     ( 二 ) 計畫現況圖及地籍套繪圖:範圍至少包括一個街廓以上。
                     ( 三 ) 位置圖:載明基地及附近道路、機關或明顯建築物等關係位置。

                     ( 四 ) 主管建築機關指示(定)建築線應註明下列事項:
                           1. 都市主要計畫及細部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文號。
                           2. 土地使用分區。

                           3. 道路寬度、樁位、標高、建築線樁位或參考點。
                           4. 退縮線、牆面線。
                           5. 禁限建規定或都市計畫特殊管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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