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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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5.1.2 建造執照申請作業內容
依「建築法」28 條及「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建築物之新建應向建管單
位申請建造執照,土地開發投資人在申請建造執照時仍須依「建築法」31、32 條及「臺北
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8 條之規定,備齊下列相關書件,經審查合格繳交規費後,才可取
得建造執照。
一、申請建造執照應備書件
( 一 )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但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書。
( 二 ) 建築線指示(定)圖。
( 三 ) 圖樣:面積計算表、位置圖、現況圖、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立面圖、總
剖面圖、結構平面圖、結構計算書、必要設備圖說、騎樓設計高程與鄰房騎樓及
道路現況高程示意圖,及其他市政府規定之圖說。
( 四 ) 變更設計時,原申請建造執照檢附之各項證件圖說如未變更者,得免重新檢附。
( 五 ) 其他有關文件:建築師委託書、共同壁協定書等。
二、 審查流程及期限:依照「建築法」第 33 條、34 條、35 條及 36 條之規定辦理,建照執
照審查作業及期限規定流程圖如圖 5-1-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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