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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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二 ) 層級化
早期專案小組僅有「權益分配工作小組」此一層級,但北市府成立「臺北市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審議委員會」後創建三級審查制度,
其下為局級「權益分配初審小組」與處級工作小組審閱。
( 三 ) 專業化
為令權益分配方案審查更加專業,故引進外部專家進入決策層。早期「權益
分配工作小組」僅有北市府內單位參加,而後「權益分配審議委員會」委員中要
求具有財務、建築、地政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在局級「權益分配
初審小組」層級,由臺北市及新北市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及建築師公會推薦代表
擔任委員,近年來,本局更建立第三專業公會協審制度用以取代原處級工作小組
功能。
三、權益分配協商
原「權益分配工作小組」或「權益分配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承辦單位所提權益分配方
案後,由本局與投資人進行權益分配協商,但受限行政部門的既有公務文化,常常協商不是
協商反而像是協商方案的諭知,本局無彈性調整的空間存在,所稱權益分配協商形同具文,
此亦是捷運開發案產生諸多爭議甚至興訟的主因,故本局同意投資人在處級工作小組或公會
協審階段即可適時列席參與併針對鑑估價過程表示意見,藉以收斂承辦單位與投資人的爭點
俾以達成共識。而本局於 108 年 9 月 19 日再次修正權益轉換原則針對權益分配協商作業提
出新措施,即由市府捷運局與投資人共同委託專業公會,並由該公會委託鑑估價廠商進行評
估出具估價報告書,而該公會召開會議審查時,市府捷運局與投資人得列席表達意見,但市
地主與投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翻公會估價結果。質言之,公部門更為加重專業協助,甚至
未來不進入原「權益分配審議委員會」3 級審查制度,藉以減少北市府與投資人間的爭執,
此方式的執行成果是否可達成預期目標,其仍留待後續捷運開發案證明。
四、權益分配協商結果確定
過往北市府與投資人達成權益分配協商後,由本局簽報市府核定以府函方式通知投資人
辦理結果,然而,公文之說明內容未必可詳盡雙方權利義務約定,如雙方產生訴訟爭議時,
往往對於權益分配結果各自解讀徒增困擾,故本局近年來與投資人完成權益分配協商後,即
要求投資人應依議定內容製作協議書草案(至少應包含:各權益關係人間權益分配比例與結
果、委託建造費用、開發大樓各房屋與車位之區位價格、區位分配結果及產品設備之品項、
等級與配置等內容),以利本局簽報核定,於雙方用印簽約後,作為開發案完成後之產權登
記與交屋作業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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