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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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第四章 權益分配評估及協商





 ( 三 ) 評估項目與參數設定
 因權益分配注意事項時期、權益分配須知適用範圍及權益轉換原則適用

 範圍等捷運開發案之地主與投資人間權益分配計算模型分為「比例」與「減
 法」2 大概念,故評估項目與參數之設定也不盡相同。
 在權益分配注意事項時期、權益分配須知適用範圍時,本局須評估土地
 貢獻值,然而在權益轉換原則適用範圍內,因評估機制採取的是「減法」委
 託開發概念,公部門無須評估土地貢獻值,反而因為委託開發具有支付價金
 與樓地板折抵價金的意涵存在,在評估投資人可分配權值須加計利潤與變現
 成本,這兩項評估項目在「比例」概念下反而無須評估。

 而自監察院糾正案後,從權益分配注意事項進展到權益分配須知時,建
 物貢獻值內重要參數的設定從固定比率到全權委託專業廠商評估,例如:投
 資人支付營造廠建物建造費用之間接費用為直接費用 16%,利息費用採年
 息 8% 複利計算,投資人稅管費採支出成本之 11% 計算等。而權益轉換原則
 適用範圍內,本局係採用另一種管控模式,在行政規則中僅規定爭議性較大
 的投資稅管費用率 m% 及期待利潤率 p% 之計算公式,但對於此兩者數值的
 評估則交由投資人在甄選階段提出,藉由徵求投資人之評選會議及徵選作業
 程序約束投資申請人提出合理數值,並在簽定投資契約書時作為約定的一部
 分,故 m% 及 p% 在權益分配評估時為一固定值,進而避免評估技術所可能

 產生的爭議。


 第三節 審查與協商


 要理解「捷運開發權益分配」機制,除了從評估機制與實務整合處著手外,權益
 分配方案之審查與權益分配協商亦是另一重點,換言之,北市府的審查機制不但具有
 風險管控的目的,亦可視為權益分配評估與協商的一部分,本節將權益分配審查與協

 商制度的變革整理,如表 4-3-1,並分成「權益事項評估作業」、「權益分配方案審查」、
 「權益分配協商」、「權益分配協商結果確定」四階段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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