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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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第四章 權益分配評估及協商
( 一 ) 鑑價基準日 在權益轉換原則適用範圍時,地主與投資人間權益分配的計算模型,參考都
「捷運開發權益分配」中地主與投資人間權益分配評估原並無明 市更新權利變換的委託開發概念,依開發大樓總權值評估值與建物興建成本評估
確之鑑價基準日,本局係依據投資契約書約定:「乙方於申請建造執 值,將開發大樓總權值扣除公部門主管機關分回部分及投資人參與權益轉換權值
照前,如就提送之細部設計圖說、工程預算書有修正時,應再提送甲 部分後,以「減法」方式將餘額由地主取回,如圖 4-2-2。
方,領得建造執照後,乙方不得因工資或材料價格波動而變更工程預
算書。」辦理,以「領得建造執照日」作為鑑價基準日,並於 100 年 9
月 30 日修正「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實施要點」第
13 點規定:「土地開發之權益分配應以領得建造執照為基準點辦理鑑
價⋯⋯」明定為行政規則,此一基礎又分別於權益分配須知及權益轉
換原則中落實。
( 二 ) 計算模型
在權益分配注意事項時期、權益分配須知適用範圍時,地主與投
資人間權益分配的計算模型,先扣除主管機關所分得捷運獎勵容積後,
餘者係參考民間合建分坪概念,依土地貢獻成本評估值與建物貢獻成
本評估值,以「比例」方式預估地主方權益分配比例,如圖 4-2-1。
圖 4-2-2 捷運開發地主與投資人間權益分配示意圖(委託開發)
圖 4-2-1 捷運開發地主與投資人間權益分配示意圖(合建分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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