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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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投資興建及合約管理
第五章 投資興建及合約管理
第一節 建造執照申請
有關捷運廠站用地土地開發案,係北市府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及相關規定
徵得投資人並簽訂投資契約書後,由其依相關建築法令規定取得建造執照後施工。相關之建
築、設計與施工、監造,係由投資人委託之建築師及營造廠負責,而北市府則依據與投資人
間簽訂之「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投資契約書」對投資人開發作業進行監督管
制。因此,捷運廠站用地土地開發建築物之興建與一般民間興建大樓相同,其設計及施工仍
應遵循建築管理相關法令之規定。
5.1.1 建造執照申請相關規定
捷運土地開發建物申請建造執照之時機係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 20 條
之規定:投資人應自簽訂投資契約書之日起 6 個月內,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造執照。
另依 109 年 5 月新版「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投資契約書」第 6 條(八)規
定,投資人應自簽訂投資契約之日起 6 個月內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造執照,若因其他相關
法令規定須先行辦理相關書圖文件送審,其作業之時間得不予計入。建造執照內容變更時,
應先向土地所有人說明並經北市府同意後,再依建築法令規定辦理。除可歸責於投資人之因
素外,建造執照申請期限,得因投資人申請或經北市府同意者,或有不可歸責於投資人之原
因,並經北市府同意者,其作業時間得不予計入,另第 10 點規定:投資人領得建造執照 1
個月內,應將申請建造執照有關資料複製 2 份予契約執行機關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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