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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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二 ) 土地開發建物之容積率依都市計畫規定,依各別土地開發用地所在之都市計畫細
部計畫規定,訂有不同之容積放寬規定,如後續路網新莊線臺北縣轄段係明訂獎
勵容積值,則依該用地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說明書「……其容積率最高得提高至原
法定容積之 1.5 倍,但若基地原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法定容積者,其容
積率最高得提高至原法定容積之 2.0 倍」之規定辦理」。
( 三 ) 為確保土地開發後原住戶居住品質、減少土地開發不確定性,以鼓勵民眾參與大
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以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臺北市段加蚋站(捷運開發區
九)基地為例,其容積放寬之規定如下:
1. 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者,得依原建築容積建築。
2. 直接核給基準容積百分之五十之都市計畫獎勵。
3. 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核給之容積獎勵。
( 四 ) 其他規定:捷運開發區不得作為容積移轉接受基地(含容積代金),除前項獎勵
容積外,不得再申請其他法令規定之獎勵容積。
五、土地開發建築物與捷運設施介面之相關規定
( 一 ) 連通之規定依據「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與地下街設施移設及連通申請自治條例」
第 5 條「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相關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土地開發計
畫所興建之開發建築物,其連通依該計畫辦理,不適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依「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實施要點」第三條第(10)項規定「連
通:指土地開發建築物以通道或其他設施與大眾捷運系統或地下街連通者。」,
相關條文略述如下:
1. 第 20 條:土地開發建築物與捷運系統或地下街於規劃者,依土地開發計畫辦理,
未預留連通者,如欲與捷運設施或地下街連通,應依相關規定向本府提出申請,
並經本府核定後辦理。
2. 第 21 條:連通申請如經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接通時,申請人應取得所經過之土
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並提供公共通行所需通道空間。
3. 第 22 條:連通之通道穿越公共設施用地並供公共通行使用者,應於興建完成後
將該部分之產權捐贈當地地方政府,並由捷運局或委由申請人自行管理維護,
其維護費由連通申請人負擔。
4. 第 23 條:連通通道非經本府核准不得任意拆除或封閉。
( 二 ) 捷運設施管理及營運的介面處理之相關規定
1. 依土地開發計畫或依法令辦理之各項審議(如都市設計審議)決議,有涉捷運
設施介面維管者,應與捷運營運單位協商。並於建造執照申請書注意事項附表
註記及建造執照申請圖說標示其位置及範圍,獲捷運營運單位及執行機關審查
同意後始得申請建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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