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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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3.  主要構造施工中設置之模板、鷹架等假設工程及安全措施與施工計畫書或核准

                         圖說相符。
                 ( 四 ) 主要設備勘驗:建築物各主要設備於設置完成後申請使用執照之前或同時申報,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 各項主要設備使用材料檢具之品質及規格證明文件與核准圖說相符。
                       2. 各項主要設備之規格、面積、容積及性能證明文件與核准圖說相符。

                 ( 五 ) 竣工勘驗:在建築工程主要構造及室內隔間施工完竣,申請使用執照之前或同時
                      申報,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  建築物總高度、屋頂突出物高度、建築物各部分尺寸、外牆構造及位置、各層

                         樓地板面積及建築面積與設計核准圖說相符。
                       2. 建築物室內隔間、防火區劃、防火構造及防火避難設施與設計核准圖說相符。

            七、 申請使用執照或部分使用執照應具備申請書及下列文件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第 29 條規定,應具備申請書及下列文件:

                 ( 一 ) 原領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 二 ) 竣工圖:面積計算表、位置圖、配置圖各層平面圖、屋頂平面圖及各向立面圖。
                 ( 三 ) 竣工照片:竣工後符合設計圖說之各向立面、屋頂突出物、騎樓、天井停車空間、

                      裝卸空間、雨污水分流排出口、四周環境、開放空間、綠化設施、防火間隔、建
                      築物主要設備等彩色照片。

                 ( 四 ) 編訂門牌總表或證明。
                 ( 五 ) 施工中損壞公共設施者,應予修復或依規定取得繳納修復費之證明。
                 ( 六 ) 前項申請,起造人或承造人應將工地臨時棚屋、工寮、圍離及鷹架拆除清理排水

                      溝及整理現場環境完畢,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5.2.2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投資契約書之施工管理
                     相關規定


            一、 土地開發投資人(以下簡稱乙方)與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甲方)簽訂「臺北都會區大
                 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投資契約書」後,有關土地開發建築物施工管理,重要規定如下:

                 ( 一 ) 設計、監造及請領建造執照(第 6 條)
                       1. 乙方應於簽約後3個月內,建置專屬網站,定期公開開發內容及作業進度等資訊。

                       2. 乙方應依「臺北市工程專業分包制度管理作業原則」辦理開工及竣工註記。
                       3.  乙方應提送符合本契約第 3 條(七)所定之廠商資格證明文件予執行機關審核
                         同意。廠商之變更,乙方應先徵得執行機關同意,變更所衍生之一切費用由乙

                         方負擔,乙方與變更前、後公司間因權利義務移轉所衍生爭議應自行處理與甲
                         方無涉;營運管理章程及營運計畫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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