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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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投資興建及合約管理
( 十五 ) 符合基地面積(平方公尺)乘以竣工期限(月)大於 4,600(平方公尺 ‧ 月),
應檢附廢水削減計畫。
( 十六 ) 建照列管於開工前辦理之完成文件。
四、 開工、竣工展期(依「建築法」第 53、54 條及「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12 條)
及建築期限以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開工日起算。因工程規模、構造或施工方法特殊、工
程困難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主管建築機關得酌予增加建築期限。
五、 申報變更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者,應確實載明工程進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
條例」第 18 條之規定辦理:
( 一 ) 依變更事項檢附申請書及有關證件。原起造人產權劃分清楚者,於申報變更起造
人時,得由變更部分之起造人提出申請。
( 二 ) 申報變更承造人者,應檢附新承造人承受原承造人一切權利義務應辦事項之同意
書,免附原承造人之同意書。
( 三 ) 申報變更監造人者,應檢附新監造人之委託書及新監造人承受原監造人一切應辦
事項同意書,免附原監造人之同意書。
六、 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於有效期間內之施工,除一定規模以下之建築物,得由承造人及其
專任工程人員依照核准圖說施工,並送監造人查核無訛後留存查核資料,於竣工時一併
申報外,其必須申報勘驗之部分、時限及內容,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19
條規定如下:
( 一 ) 放樣勘驗:在建築物放樣後,開始挖掘基礎土方 1 日以前申報,其內容應包括下
列事項:
1. 建築線、建築基地各部分尺寸,由起造人負責土地界址指界與執照核准圖及現
地尺寸相符。
2. 建築物各部分尺寸及位置與圖說相符。
3. 建築基地出入通路、排水系統及經指定範圍內之各項公共設施與執照核准圖說
相符。
4. 建築工地交通、安全及衛生維護措施與施工計畫書相符。
( 二 ) 擋土安全維護措施勘驗:經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地質特殊地區及一定開挖規模之挖
土或整地工程,在工程進行期間應分別申報,其時限內容由市政府視實際需要定
之。
( 三 ) 主要構造施工勘驗:在建築物主要構造各部分鋼筋、鋼骨、預鑄構件或屋架裝置
完畢,澆置混凝土或敷設屋面設施之前申報,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 建築物主要構造各部分尺寸、配筋及位置與設計核准圖說相符。
2. 建築物主要構造使用之材料檢具之品質及強度證明文件與設計核准圖說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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