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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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投資興建及合約管理
(3) 植栽保活:12 個月。
(4) 其他:
2. 本開發大樓工程隱蔽部分,如查明確屬乙方偷工減料或施工不良等,乙方仍需
負一切責任,該項責任於保固期滿後,仍需承擔,並不因保固期滿而消除。
3. 保固保證金依本開發案預估投資總金額之 1% 計算。乙方應於專有部分交予所
有人及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點交予管委會均完成後 7 日
內繳交保固保證金新臺幣○元予執行機關,逾期執行機關得以乙方所繳未退之
履約保證金逕行抵充之,不足之數額應於執行機關通知期限內補足,逾期執行
機關得依本契約第 16 條(二)之約定辦理。
4. 乙方應分別於下列保固期滿後,申請執行機關辦理保固會勘,經勘查無瑕疵待
改善情事時,再向執行機關申請無息退還保固保證金。甲方退還保固保證金時,
以保固保證金繳納名義人為通知及退款對象:
(1) 非結構物 2 年保固期滿後,申請無息退還保固保證金 50%。
(2) 結構物 5 年保固期滿後,申請無息退還原保固保證金 50%。
5. 在保固期間如本開發大樓結構及附屬設備損壞時,乙方負責無償修復或更換,
但其損壞因不可抗力或可歸責於使用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如因上述缺
失或因修復工作而損及甲方或第三人之權益時,乙方亦應依執行機關通知期限
完成修復或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緊急搶修需要,執行機關得不經通知逕行修復
或招商修復,所需一切費用由保固保證金支用或先行墊支,乙方並應於接獲執
行機關通知日起 10 日內給付執行機關墊支之費用。
6. 保固保證金繳交方式比照履約保證金繳交方式辦理。
7. 保固保證金之有效期限(現金除外),應較本開發大樓結構物保固期限延長 90
日。乙方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
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保固保證金者,有效期限應較本開發大樓結構物保固
期延長 180 日。
( 六 ) 違約罰則(第 16 條)
1. 執行機關、甲方指定之○區處或委託之營建管理機構執行施工督導及履約管理
所要求應改善事項,乙方應配合改善,經執行機關書面限期催告,仍逾期不改
善時,執行機關得自行處理,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2. 乙方未依約定期限繳付有關成本、費用或其他應支付款項者,每逾 1 日賠償應
給付數額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予執行機關,以 30 日為限。
3. 乙方未依約定期限申請建造執照或開工或領得使用執照或專有部分交屋者,每
逾 1 日應償付預估投資總金額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予執行機關,以 20% 為
上限,惟經乙方申請執行機關同意延長期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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