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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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點),本局另制定土地開發用地點移交作業程序書(QSOP),並參考「臺北都會區大眾捷

            運系統土地開發投資契約書」、「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協議書」、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等相關規定辦理。

                 所謂開發空間移、點交,係依據共構工程完工程度而定,不受共構工程主要契約之工期
            展延、變更設計、或計價進度等問題影響。要點內所稱「移交」,係共構工程完工,並已完
            成驗收,得交由投資人接管者。而所稱「點交」,則為共構工程未完工而屬開發空間已完工

            可先部分驗收或該開發空間尚未完工但經會勘確認已達可供投資人進場施作之條件者,在不
            致影響捷運局共構工程施工時程及施工安全之原則下,捷運局得依投資人之申請或要求投資
            人以現況辦理點交投資人接管者。

            一、作業程序分別規定如下:
                 ( 一 ) 共構工程完工者

                           本局所屬各該工程處(以下簡稱工程處)應通知該局辦理移交,配合作業方
                       式如下:

                       1.  開發用地已核定有投資人者,由捷運局轉知投資人參與屬開發大樓範圍之會驗,
                         工程驗收完成後再由工程處一併辦理移交投資人接管。
                       2.  開發用地尚無投資人者,工程處於驗收時應通知捷運局會驗,俟投資人簽約後,

                         由捷運局通知工程處辦理移交投資人接管。
                 ( 二 ) 共構工程未完工而屬開發空間已完工可先部分驗收或該開發空間尚未完工但經會

                      勘確認已達可供投資人進場施作條件者
                           在不致影響捷運局共構工程施工時程及施工安全之原則下,捷運局經參酌工
                       程處意見後得依投資人之申請或要求投資人以現況點交,投資人不得拒絕或有異

                       議。用地於共構工程完工驗收後,即由工程處通知捷運局轉知投資人移交。
                 ( 三 ) 驗收標準依工程契約書約定辦理,投資人之意見經確認為施工廠商工程契約內之
                      契約責任者,得列為改善清單由工程處督促施工廠商改善完成,經改善驗收合格,

                      投資人即應配合完成移交、點交及接管作業,如投資人不配合辦理,捷運局得依
                      投資契約書相關約定辦理。
                 ( 四 ) 進行移交、點交時,捷運局依投資契約書相關約定要求投資人依限繳付由捷運局

                      及工程處代墊之款項時,投資人不得拒絕。
            二、移交、點交作業方式

                 ( 一 ) 移交、點交作業以共構工程契約(如土建、水電等)為單元,分梯次移交、點交。
                 ( 二 ) 移交、點交作業流程如圖 5-3-1。

            三、移交、點交項目
                 ( 一 ) 移交、點交前,工程處應製作移交、點交清冊一式三份(捷運局一份、工程處一份、

                      投資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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