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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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執行機關通知期限完成修復或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緊急搶修需要,執行
機關得不經通知逕行修復或招商修復,所需一切費用由保固保證金支用
或先行墊支,乙方並應於接獲執行機關通知日起 10 日內給付執行機關墊
支之費用。
( 六 ) 保固保證金繳交方式比照履約保證金繳交方式辦理。
( 七 ) 保固保證金之有效期限(現金除外),應較本開發大樓結構物保固期限
延長 90 日。乙方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
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保固保證金者,有效期限應較本
開發大樓結構物保固期延長 180 日。
第十五條 管理與監督
( 一 ) 甲方依本契約第 9 條(一)得指定□○區處或□委由專業營建管理機構,
執行下列事項:
1. 專業營建管理機構由甲方自行遴選委任,並由甲方與專業營建管理機
構訂定契約,由甲方指揮其工作之進行並負委任契約責任。
2. 甲方、○區處或專業營建管理機構,有權對乙方及其廠商進行之本開
發案工程,執行工程設計審查、施工督導及履約管理等工作,乙方應
無條件配合。
( 二 ) 依土地開發計畫,本開發大樓全部或部分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或以其他方
式交由乙方統一經營時,乙方應依營運計畫於申請使用執照前 1 年檢具
其所訂營運管理章程報經執行機關核轉甲方核定,並於本開發大樓產權
登記前併同營運人與執行機關簽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營
運契約書(以下簡稱營運契約書),依土地開發辦法規定受執行機關之
監督與管理,營運時有不符土地開發辦法規定之情形,經執行機關通知
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執行機關得報經甲方核准後終止營運契約書。
( 三 ) 乙方應於簽訂營運契約書同時繳交營運保證金,營運保證金數額依臺北
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營運保證金數額及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計算。
( 四 ) 本開發大樓屬捷運系統使用部分之所有權歸甲方所有,由甲方指定之營
運機構負責營運管理;公共設施使用部分由各相關主管機關自行負責管
理;統一經營部分應依甲方核定之營運管理章程進行管理及維護,並受
執行機關之監督與管理;其餘部分依公寓大廈規約及相關法令管理及維
護。
( 五 ) 乙方依本契約第 6 條(六)約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設施或公共設施,其
建築費用由乙方負擔或視合作條件依協議比例分擔,並接受維管單位派
員督導。除本契約第 6 條(六)之各項審議決議、法令或都市計畫有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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