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5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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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3. 不動產登記完畢並將專有部分交屋予所有人;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
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交予管委會並由管委會完成公共基金領取;無本
契約未完成事項,且已完成保固保證金繳納,申請無息退還原履約保
證金之餘款。
( 四 ) 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限(現金除外),應較本開發大樓專有部分之交屋
期限延長 90 日。乙方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
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有效期應較本開發大樓
專有部分之交屋期限期延長 180 日。
第十四條 保固及保固保證金
( 一 ) 本開發大樓自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分
別交付並完成保固保證金繳交起計保固期,保固期依下列方式計算:
1. 非結構物,包括但不限於裝修、機電、防水(本開發大樓屋頂防水除
外)、通路(或道路)路面結構及除本款第 2 目以外之所有其他部分,
由乙方保固 2 年。
2. 結構物,包括但不限於建築物構造體及屋頂防水等或為此等工作物之
重大修繕者及地表以下由乙方興建之壁體,由乙方保固 5 年。
□ 3. 植栽保活:12 個月。
□ 4. 其他:
( 二 ) 本開發大樓工程隱蔽部分,如查明確屬乙方偷工減料或施工不良等,乙
方仍需負一切責任,該項責任於保固期滿後,仍需承擔,並不因保固期
滿而消除。
( 三 ) 保固保證金依本開發案預估投資總金額之 1% 計算。乙方應於專有部分
交予所有人及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點交予管委會
均完成後 7 日內繳交保固保證金新臺幣○元予執行機關,逾期執行機關
得以乙方所繳未退之履約保證金逕行抵充之,不足之數額應於執行機關
通知期限內補足,逾期執行機關得依本契約第 16 條(二)之約定辦理。
( 四 ) 乙方應分別於下列保固期滿後,申請執行機關辦理保固會勘,經勘查無
瑕疵待改善情事時,再向執行機關申請無息退還保固保證金。甲方退還
保固保證金時,以保固保證金繳納名義人為通知及退款對象:
1. 非結構物 2 年保固期滿後,申請無息退還保固保證金 50%。
2. 結構物 5 年保固期滿後,申請無息退還原保固保證金 50%。
( 五 ) 在保固期間如本開發大樓結構及附屬設備損壞時,乙方負責無償修復或
更換,但其損壞因不可抗力或可歸責於使用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如因上述缺失或因修復工作而損及甲方或第三人之權益時,乙方亦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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