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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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七 ) 乙方應於開工日前 10 日內將工程主管人員之相關資料送交執行機關,若
有變動應及時告知執行機關,並將本用地發生緊急及意外事故通報處理
流程納入,遇有緊急或意外事故發生時,乙方應確實據以執行。
( 八 ) 乙方應於開工前提送施工進度表,本用地內之捷運設施已完工營運者,
並於開工前提送安全防護計畫,經執行機關及捷運營運單位審查同意後
方能施作。
( 九 ) 乙方應於捷運設施介面施作前 6 個月提送捷運設施介面施工計畫,內容
至少應包括施工進度表、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工地佈置、人力計畫、
機具表及配合時間、材料送樣及進場日期、查驗階段、竣工日期及其他
有關配合行政作業等計畫說明,經執行機關審查同意後方能施作。
( 十 ) 乙方使用之材料機具需依建築及環保相關法令規定使用。
( 十一 ) 執行機關、○區處或甲方委託之專業營建管理機構得隨時派員視察工
程施工狀況,乙方應配合辦理。
( 十二 ) 乙方應按圖說施工,如有施工不良或用料不當情事,無論已否完成,
應即拆除重做或改良之,如因此導致其他工程損失時,其損失概由乙
方負責賠償或回復原狀。
( 十三 ) 甲方因捷運工程之需要得要求變更本開發大樓設計圖說、施工計畫及
預定進度,乙方應配合施工,變更工程得增減工程期限,其日數由甲
方核定之,其依法應申辦之手續由乙方辦理。
( 十四 ) 乙方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若有不當之處,應依
執行機關指示改善,如有違反因而所致之任何損失,應由乙方負全責。
( 十五 ) 乙方於本開發大樓施工期間,應遵守捷運系統營運管理之相關規定及
執行機關核定之捷運設施介面施工計畫,於捷運系統出口處不得有產
生喧囂、噪音、刺眼之光線、煙,與堆置廢棄物、污物,或施工滲漏
水之行為而致影響捷運系統之正常施工、營運。乙方如有違反本款約
定而肇致之任何損害及費用,應由乙方負全責。乙方受罰時,應繳交
與罰金同額之懲罰性違約金予執行機關。
( 十六 ) 乙方於施工期間對鄰近地區及建築物所造成之污染或損害,由乙方負
責清理或修復並負擔其費用及其他損害賠償。
( 十七 ) 乙方施工應確實遵照法令及本契約之約定,不因執行機關有無視察工
程施工而主張減免其責任。
第十條 完工期限及相關約定
( 一 ) 乙方應於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開工日起○日曆天(含星期六、日、國定
假日及其他休息日)內完成本開發大樓工程並領得使用執照始為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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