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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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第九條 施工
( 一 ) 為確保執行本開發案能達本契約要求之品質及功能,甲方得指定臺北市
政府捷運工程局第○區工程處(以下簡稱○區處)或委由專業營建管理
機構,依本契約第 15 條(一)執行本開發案施工督導及履約管理等工作,
乙方應配合辦理。
( 二 ) 乙方應依執行機關通知期限辦理開發土地點交,不得拒絕。執行機關並
得將本用地內之地上物交乙方代為清除。
( 三 ) 本用地之捷運設施由執行機關先行構築時,因配合本開發案所墊付之基
本設計費及共構部分之細部設計費、施工費及其他為本開發案之進行而
由執行機關先行支付或核定之款項計新臺幣○元整。前開款項乙方依土
地開發計畫採下列方式繳納,並應依執行機關通知期限繳交。
□於執行機關交付時一次歸墊。
□分期繳付並加計利息(依執行機關交付日當月,中央銀行公告「五大
銀行新承做放款金額與利率」中之加權平均利率計算,其中利息不得
計入建物興建成本(BC)作為權益轉換計算):
A. 於執行機關交付時,歸墊 20%。
B. 本開發大樓工程完成 50% 時,歸墊 30%。
C. 本開發大樓工程興建至頂樓樓板時,歸墊 30%。
D. 本開發大樓工程取得使用執照時,歸墊 20%。
( 四 ) 乙方應依執行機關通知及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共構工程屬開
發空間移交點交作業要點配合辦理共構工程屬土地開發空間之點移交,
且不得拒絕。
( 五 ) 本用地自乙方接管之日起應自負一切管理及安全責任,且不得影響捷運
設施或運作,如致工程本身或使甲方及第三者生命、身體、財產或其他
權利遭受損害(包括甲方應對第三人負國家賠償責任或其他責任)時,
其民事及刑事責任完全由乙方負責。
( 六 ) 乙方應於領得建造執照後 6 個月內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開工。乙方並應
於申報開工後提送下列文件:
1. 乙方應於申報開工後 10 日內將提送主管建築機關之開工申報備查之文
件影本、開發大樓施工計畫(含捷運設施介面施工要項)提送執行機
關備查。
2. 乙方應自申報開工日起至完成交屋止,於每月 10 日前將上一月份施工
工作進度報告提報執行機關,工程月報應依附件○製作。
3. 乙方應提供整理成冊之 A1 尺寸施工圖說及電子檔,送交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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