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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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八 ) 原土地所有權人:為簽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
購協議書者。
( 九 ) 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依權益分配取得建物及其持分土地者。
( 十 ) 預估投資總金額:指依附件○所載之建物興建成本(BC)及投資稅管費
用(M)合計。本開發案為新臺幣○元。
第四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以下文件為本契約所有文件,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其適用之優先順序如下:
( 一 ) 本契約本文及其修訂或補充。
( 二 ) 本開發案甄選須知及其附件(不含須知參考文件)之相關書面澄清、補
充公告。
( 三 ) 本開發案甄選須知及其附件(不含須知參考文件)。
( 四 ) 土地開發計畫。
( 五 ) 前 3 款文件以外之本契約附件及其修訂或補充。
( 六 ) 其他經甲乙雙方同意確認列入本契約文件者。
第五條 開發內容
( 一 ) □ 乙方應負責出資並依照甲方核定之土地開發計畫(詳附件○)辦理本
用地內土地開發建物之興建事宜。
□乙方應負責本用地內捷運設施或其他相關附屬設施之興建事宜。
□乙方應負責本開發大樓之統一經營管理事宜。
( 二 ) 本用地應依據都市計畫及建築法令並配合都市計畫及建築主管機關審議
核定內容辦理開發,本用地內之開發大樓(以下簡稱本開發大樓)之樓
層數及總樓地板面積,以使用執照記載為準。
第六條 設計、監造及請領建造執照
( 一 ) 乙方應於簽約後 3 個月內,建置專屬網站,定期公開開發內容及作業進
度等資訊。
( 二 ) 乙方應依「臺北市工程專業分包制度管理作業原則」辦理開工及竣工註
記。
( 三 ) 乙方應提送符合本契約第 3 條(七)所定之廠商資格證明文件予執行機
關審核同意。廠商之變更,乙方應先徵得執行機關同意,變更所衍生之
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與變更前、後公司間因權利義務移轉所衍生
爭議應自行處理與甲方無涉;營運管理章程及營運計畫變更時亦同。
( 四 ) 乙方委託建築師負責本開發大樓之設計、監造並提送監造計畫及辦理下
列事項:
1. 工程材料品質鑑定及各項檢驗、試驗報告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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