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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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第十二條 投資稅管費用負擔
乙方所須支付與代甲方或土地所有權人支付之投資稅管費用,應依權益轉換
原則辦理。
第十三條 履約保證金
( 一 ) 履約保證金依本開發案預估投資總金額之 3% 計算。乙方應於簽訂本契
約前繳交履約保證金計新臺幣○元整予執行機關,除以申請保證金抵充
外,不足之數應於簽約前以下列一種以上型式繳納:
1. 現金
2. 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
3. 無記名政府公債(我國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所發行之無記名債票)
4. 設定質權予執行機關之銀行定期存款單
5.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6. 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7. 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履約保證金以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臺
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特種基金專戶為受款人。以設定質權之
銀行定期存款單、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
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執行機關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
人,其格式應符合本開發案須知附件二之規定。
( 二 ) 履約保證金應以乙方名義繳納。
( 三 ) 乙方應於本開發大樓工程依施工進度表完成下列各階段後,向執行機關
申請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執行機關退還履約保證金時,以履約保證金
繳納名義人為通知及退款對象:
1. 工程完成 50% 後,申請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之 50%。
□ (有委託興建捷運設施)
2. 全部領得使用執照,委託興建之捷運設施完工報請捷運建設主管機關
備查,申請無息退還原履約保證金之 25%。
3. 不動產登記完畢並將專有部分交屋予所有人;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
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交予管委會並由管委會完成公共基金領取;委託
興建之捷運設施交付使用,無委託興建契約及本契約未完成事項,且
已完成保固保證金繳納,申請無息退還原履約保證金之餘款。
□ (無委託興建捷運設施)
2. 全部領得使用執照,申請無息退還原履約保證金之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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