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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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未來自權益轉換之權值扣抵。上述懲罰性違約金之請求不影響甲方向

                                       乙方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
                               ( 十四 ) 如因乙方之行為致甲方對第三人有賠償責任時,甲方得於該範圍內向

                                       乙方請求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及訴訟費。
                 第十七條          契約之解除及終止
                               ( 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契約其他約定處理外,經執行機關書面通知

                                     乙方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或未依改善標準完成改善或無法改善時,甲
                                     方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乙方不得異議:
                                     1.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 6 條(八)依限申請建照、第 9 條(三)依限歸墊

                                       甲方墊支費用、第 9 條(六)依限申報開工及提送相關文件、第 10 條
                                       (一)依限完工任何一款約定。
                                     2. 建造執照於開工前遭廢止或撤銷。

                                     3. 乙方擅自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轉讓他人時。
                                     4. 乙方未依規定期限復工或進行遲緩、作輟無常或工人、機具設備不足,

                                       足認有不能依限完工之虞。
                                     5. 乙方違背本契約約定或顯有偷工減料事實或乙方員工不聽甲方督導情
                                       節重大,致不能履行契約責任時。

                                     6.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 15 條(二),未依限簽訂營運契約書時。
                                     7.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 19 條(一),未依限完成議價並簽訂委託興建契約

                                       時。
                                     8. 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致中途停工時。
                                     9. 乙方未遵守或履行本契約任何條款。

                               ( 二 ) 本契約經甲方解除或終止時,乙方對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負損害賠
                                     償責任。
                               ( 三 ) 本契約於施工期間經甲方解除或終止後,由甲方強制受領在建工程,甲

                                     方得自行或另覓投資人繼續完工,乙方應無條件移轉所分得建物及土地
                                     權利或變更起造人名義為甲方或甲方另覓之投資人,在建工程依甲方鑑
                                     價後之受領價金於扣除違約金及因資產移轉程序所發生之必要費用後,

                                     若有餘額,甲方得以未來完工本開發大樓經評定之價格折算支付乙方。
                               ( 四 ) 若有非可歸責於乙方之因素致無法申請本用地建造執照,得經甲乙雙方

                                     合意解除本契約,並依以下約定辦理:
                                     1. 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因素致本用地無法申請建造執照者,甲乙雙方得
                                       合意解除本契約,如於本契約第 6 條(八)所定之期限後(包括調整

                                       後之期限)6 個月內仍無法合意解除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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