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1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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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第十九條          特別約款

                               ( 一 ) 甲乙方簽訂本契約後,本用地內之捷運設施,乙方應依據執行機關核定
                                     之圖說、預算書及興建成本分析等資料,與○區處於 3 個月內完成議價,

                                     非可歸責於乙方之因素不在此限;若議價成立,應於完成議價後簽訂本
                                     用地之「捷運土地開發用地內之捷運設施委託投資人興建契約」(以下
                                     簡稱委託興建契約),若議價不成,乙方應依○區處通知期限依指定單

                                     價簽訂委託興建契約,前開議價不成部分,應先循法院調解機制洽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調解庭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則依民事訴訟程序辦理,並依
                                     結果辦理變更契約,雙方不得異議。乙方並須配合捷運路線計畫通車營

                                     運需求,依約如期完成相關捷運設施及交付使用,捷運設施時程如有變
                                     動,乙方應配合辦理。委託興建契約爭議處理期間,不論是否已進行調
                                     解或該爭議是否已提請訴訟,乙方均應繼續履約,並依委託興建契約各

                                     階段付款規定請款,俟依調解或訴訟結果完成付款金額找補。
                               ( 二 ) 其他。
                 第二十條          契約附件

                               本契約附件標示如下:
                               (  ) 臺北市政府甄選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線○站○土地開發投資人須知

                               (  ) 土地開發計畫
                               (  ) 甲方所提審定條件及乙方之回覆意見

                               (  ) 投資人應提送權益轉換文件一覽表
                               (  ) 乙方申請階段所提價格封內「申請人承諾土地所有權人最低分配比率計
                                  算表」

                               (  )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與投資人共同委託專業單位辦理鑑估價及審查作業
                                  流程
                               (  ) 工程月報範本

                               (  ) 臺北市政府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
                               (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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