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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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執行機關舉辦招商說明會,簡介個案供潛在投資人先行瞭解,並表達意見。

            1.4 執行機關就各界意見進行彙整分析後,簽報土地開發主管機關核定甄選文件及辦理徵求
                投資人作業。
            2.1 有意申請與土地開發主管機關合作開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依執行機關所訂期限內

                至指定地點購買甄選文件。
            2.2 申請人於執行機關所訂期限內,將申請書件自主檢查表、資格封(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能力資格證明文件及申請保證金型式書件或繳納收據、憑據)、規格封(開發建議書)

                及價格封(權利義務文件,須另行密封)裝入申請書件封後密封提送。
            2.3 執行機關受理申請案時,依資格、規格、價格之順序審查,資格不符者不開啟規格封,

                規格不符者不開啟價格封,價格封未達甄選須知所訂土地所有權人最低分配比率時,無
                法取得投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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